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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主管部門

發布時間:2021-03-26 08:35:48

⑴ 證券公司理財經理隸屬哪個部門是偏向資產管理呢還是偏向營銷崗

屬於營銷部門,偏營銷崗。

證券公司理財經理負責公司產品的銷售及推廣;
2、根據市場營銷計劃,完成部門銷售指標;
3、開拓新市場,發展新客戶,提高部門的銷售業績;
4、獨立、進取、自信,有良好的人際關系及溝通技巧,渴望成功;
5、勇於接受挑戰,熱愛投資理財工作,志願向金融理財方向發展,能接受公司培訓。負責銷售區域內銷售活動的策劃和執行,完成銷售任務。

⑵ 報考國家公務員,投資與理財專業屬於哪一大類

投資與理財專業屬於財會、審計與統計類,這一類別包括的專業如下:會計學、會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財務會計電算化、涉外會計、外貿會計、資產評估、財務會計、工業會計、會計與審計、注冊會計師、國際會計、建築財務會計。

以及財務會計教育、會計與統計核算、企業管理與財務會計、統計學、審計學、審計、統計、計劃統計、經營計劃與統計、統計與概算、系統科學與工程、財政與理財學、投資學、會計學、財政、涉外稅收、財政稅收、保險、金融與保險等。

(2)投資理財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⑶ 投資管理部門是什麼呢

投資管理部時負責對集團公司總部直接投資的獨資、控股、參股子公司/項目投資管理,以及相關經營活動的管理部門。

主要職責是:
1.負責收集各類信息,尋找有投資價值的企業或項目(包括重組、兼並和收購等項目)。
2. 負責組織對擬投資企業或項目進行調研、論證,評估企業或項目的市場價值,提出投資企業或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3. 負責投資企業或項目的投資方案設計,包括投融資方式、投融資規模、投融資結構及相關成本和風險的預測等。
4. 負責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立項、報建、報告等工作,並按集團公司決策,以投資公司名義組織投資。
5. 負責對集團公司直接投資形成的資產(以下簡稱所管理資產)進行管理,掌握、監督其經濟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損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市場開發、產品開發、產品結構調整等經營狀況;組織結構、人才隊伍、勞動生產率等管理狀況。
6. 負責對所管理資產的資產運行進行監督。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執行董事和監事工作匯報、本部門工作人員按委派程序出任董事或列席董事會、調閱有關資產運行信息資料等方式,及時發現資產運行中的問題、並預警,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主管部門採取相關措施。
7. 對所管理資產的處置提出建議方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8. 協助審計部或外部審計單位對所管理資產開展審計工作。
9. 參與集團公司對所管理資產的有關統計工作,並對所管理資產的經濟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向集團公司領導報送和向有關職能部門傳遞相關信息。
10. 負責管理范圍內的股東事務。
11. 負責子公司董事、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董事、監事提出的有關業務問題。
12. 完成集團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⑷ 投資理財主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哎,又是騙人的幌子。投資理財主管的主要職責就是拉客戶。只不過換個名字叫法不一樣,讓求職的人覺得面子上或者心理上好受一點而已。
就如,銷售經理和銷售部經理那樣,銷售經理是銷售而已,而銷售部經理,那可是真的經理,除了是銷售外,還是真的部門經理,中層管理人員。

⑸ 國家對投資管理公司有什麼規定

(這是深圳市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規定,你可以做一下參考)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生效執行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原《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⑹ 基金理才業務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演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合同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支持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條 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加強政府投資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並將其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三條 上級政府可通過轉移支付支持下級政府設立投資基金,也可與下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
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六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准確反映政府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財政部門向投資基金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並要根據本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權益法進行核算。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凈資產——「資產基金」處理;財政部門收取政府投資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並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⑺ 開一個投資理財公司需要什麼手續,怎麼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7)投資理財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一) 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⑻ 投資與理財雜志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是那家

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

⑼ 企業投資管理機構應根據戰略需要,定期編制什麼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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