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之前在美國移民基金做了投資移民的項目,我的錢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
我之前做的投資移民,他們告訴我,5年之後就會無利息返還了,耐心等一等。
2. 美國投資移民資金來源有哪些途徑
移民法規定投資人的投資金必須得是來自合法途徑,而證明資金來源合法的文件其實有很多:
一、公司營利分紅
隨著近年來私營企業發展的越來越壯大,私營企業主通過公司營利而獲得的紅利份額,逐漸成為了美國投資移民的最常見的合法資金來源。但這之中需要大家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營利了,但是沒有分紅,私營企業主就不能用這筆錢來進行投資移民。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發生,那麼企業主也可以通過向公司借款,並用自己在公司所佔的未分配利潤償還的方式來證明自己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二、工資收入包括獎金
這類方式比較適用於高級的工薪階層,比如高管。美國移民局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最近5年的報稅記錄,以證明投資款的合法途徑。因此,申請人需要准備最近五年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僱主出具的收入證明,勞動合同,銀行記錄等。
三、贈與
這類方式也是比較常見的。在中國,有很多父母因為一些原因沒有辦法移民,但是為了孩子的教育、工作種種原因,都希望子女能夠走出國門,所以,就會讓孩子做主申請人,而大多數子女自身的財產並不足以支付50萬美金的投資款,這種情況下,父母、親朋就會以贈與的方式把投資款給到孩子。這類贈與所得的投資款需要投資人提供有贈與人簽署的贈與合同,還要提供贈與人的財務背景材料,證明贈與人的資金來源途徑,包括報稅單,工資證明等等,種種手續下來,就基本上相當於贈與人自己申請移民了。另外,投資人還需要出具書面文件來說明贈與人是出於什麼原因要把這筆錢送給自己。
四、繼承
投資人通過繼承得來的錢也是可以用做投資移民申請的,但同時,繼承者也必須要證明原擁有者是怎麼獲得這筆錢的。因此,投資人需要提供一系列文件,例如,遺囑,死亡證書,有關去世者生前的財務背景,投資人和去世者的關系,法院文件,銀行證明等等。也會有些申請人的投資款式在好多年以前繼承的,證明材料已經丟失或者根本不存在了,這種情況下,投資人和其他的親戚也可以通過證詞來證明繼承財產的合法來源。
五、貸款
在美國投資移民中,投資人的貸款方式還是以房產抵押居多。美國移民局允許投資人用把他自己的財產進行抵押貸款而得到的錢來申請移民。而所有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的投資款,投資人就必須提供有關整個抵押貸款的所有文件,例如貸款合同,償還貸款保證,貸款的銀行進賬記錄等。如果投資人不是向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申請的貸款,那麼證明材料還會更加復雜,貸款方必須證明他貸出的錢是來自合法途徑的,也就是說,貸款方也需要出具收入報稅單等能夠證明資金合法來源的相關文件。
3. 美國EB5投資移民有沒有比較穩妥的項目,比如買基金
目前有一個叫做大西洋美國機會基金EB5投資移民計劃的項目,已經經過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批准進行推廣。這個項目進行多樣化投資,分散風險,並且每年有5%的固定回報,5年裡面回報總額達到12.5萬美金,並且5年到期還可以獲得50萬美元增值部分的50%。由於該基金主要選擇創造工作機會多的項目進行投資,根據測算,每個投資該基金的投資人50萬美金至少創造20個工作機會,遠超移民局的要求,可以保證投資人獲得綠卡。這個基金由通訊股票協會CEA和美國大西洋夥伴公司AAP創造和經營。1970以來其所有管理的基金總體平均年收益率在17%。由於這個基金管理團隊是政府核準的專業投資管理團隊,並且其有可靠的姐妹基金、銀行等其他投資人,所有有機會參與一些大型投資項目,增加盈利的可能性。這個基金的管理公司除了基本的管理費2.5%從利潤中提取外,先期賺取的5%全部歸投資人所有,並且基金將提供完全透明的投資運作,定期更新每一筆資金的投資理財報告。目前,很多EB5的申請人都對這個項目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不過,由於名額有限,今年在中國的招募名額還不夠100個,所以報名遲的客人分分鍾可能得不到。
4. 美國投資移民費用要多少
一、投資移民計劃的投資費用是50萬美元,五年後會返還。
二、美國投資移民簽證申請費用(簽證申請費根據當時移民局的收費標准為准)
1) I-526投資移民綠卡:US$1,435(每一案件,全家)
2) DS-230移民簽證費:US$400(每人)
3)I-829解除綠卡條件:US$2,930(每一案件,全家)
4) Biometric 其它家屬指紋費:US$80(每人)
三、其他費用包括:3萬美金基金運作費,中介服務費,美國律師費用
出國之窗移民頻道祝移民順利!
5. 美國移民基金做了投資移民的項目,錢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拿回來
基本應該是五年,但是具體的需要打電話問一下美國移民基金哦。
6. 美國移民基金具體是做什麼的
你好,美國投資移民基金服務內容:
1、幫助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公司推廣項目信息
2、幫助中國投資人了解美國投資移民信息
3、幫助中國投資人認證確定移民項目
4、幫助投資人申請美國投資移民
5、幫助投資移民申請人查詢移民申請案件
6、幫助投資人解決移民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7、幫助投資人與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公司之間的糾紛處理指導
8、提供最新最快的美國投資移民信息
9、幫助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移民局許可的區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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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國加州投資移民基金是在美國西南部嗎
美國加州投資移民基金是在美國西南部,專注於發展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區域內的房地產。
加州投資移民基金(CIIF)是美國政府在EB-5移民法規中指定的經濟特區移民基金。投資人得以「有限股東(Limited Partner)」的身份參與投資事業當中。根據法令,「有限股東」對該投資事業只需投入投資金額就可以了,投資額為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不必自行僱傭10名員工,不需親自參與有限合夥事業(Limited Partnership)的日常經營與管理。
CIIF區域中心專注於發展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區域內的房地產,主要向在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內經營地產和大型工業廠房、商業樓宇、住宅等的開發商提供資金。公司投資發展目標產業是:投資酒店、大型商場、商貿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學校宿舍、工業廠房等。
8. 美國投資移民要投資多少資金
美國EB-5投資移民
EB-5是1990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的「投資移民項目法案」, 目的是為吸引外國投資者到美國投資和創造新的工作就業機會,其移民類別被稱為EB-5,即美國移民法里職業類移民當中的第五類優先移民。為促進美國地方經濟發展,1993年,EB-5投資移民法規中又特別增設了 「地區中心試行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同意將投資金額匯集並集中投資於政府指定的區域(也就是指定的低就業地區,英語原文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從而放寬了投資移民的申請條件。2002年美國前總統布希又批准美國地區中心投資移民法案,此法案一再延期到2012年10月30日。美國地區中心投資移民法案指的是在美國政府劃定的一些 「地區中心」投資,投資門檻降到了50萬美元,而且原法案要求的開辦實業的主動性投資也降到了將資金委託區域中心投資公司的被動型投資。
EB-5 是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EB-5是英語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縮寫,中文意思是「第五類優先就業型移民」。 「投資移民」沒有一個固定的非常詳細的標准,只要是通過給目標國注資而拿到永久居留權的都簡稱投資移民,是區別於技術移民、親屬移民的一種說法而已。從EB-5的英語原文中我們可以體會得到:美國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於創造就業機會。 這一點在EB-5申請條件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美國EB-5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創立一個營利商業性企業,所謂新的商業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A、創立一個全新企業;
企業的形式可以多樣,如法人公司、獨資企業、有限合夥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業仍有可能作為EB-5類要求的「新企業」,條件是自創辦之日起,該企業:(1)已經擴大,凈值或員工人數已增加了40%,或(2):已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或重組。
B、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困難企業」是指已存在至少兩年、必須在過去12到24個月內凈值虧損已達到20%的企業,而且現有員工數量必須維持不低於投資前的數量至少兩年。
C、擴充已存在企業,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凈值 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工數達40%。採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僱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
2、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特定的地區中心投資額為50 萬美元。區域中心:這些特定地區是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即達到全美平均失業率1.5 倍的地區或人口2萬以下的鄉村;施行細則並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3、為不少於 10 個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國合法工作的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僱用10名全職員工的施行細則,有一項很寬的規定,即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僱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而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僱傭10人。理論上,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僱用10名員工。若申請人取得正式綠卡後,因賣掉生意而解僱員工,並不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
另外,有些特殊行業的項目是有具體的僱傭標準的,比如說美國RIMS-II僱傭評價標准規定肉食品加工及包裝業項目只要僱傭夠3個人就可達解除綠卡條件的標准;飼養牛羊豬等牲畜業項目只要僱傭夠四個人即可達標。因此,選擇此類型項目更能最大限度的保證綠卡條件的解除。
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35 小時以上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兩年中凈資產減值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雇員的職位。另外在「地區中心」投資的投資者,此條件可放寬為「可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EB-5的投資風險
在選擇投資項目之前,必須首先對投資政策本身的特點有足夠理解,為此,很有必要了解以下幾點:
1、50萬美元的投資要僱傭10個勞動力到底是什麼概念?及為什麼「地區中心投資移民項目」會越來越熱?
2006年美國人均收入為36276美元,即使按該年全美平均雇傭工資成本計算,加上必須為員工購買的保險福利等,每提供一個美國就業機會,投資者每年就要付出近5萬美元的人工僱傭成本。也就是說,即使不考慮經營費用,以及繳稅等開銷。50萬美元差不多也只夠支出10個人的工資和福利,因此企業若保持收支平衡,就必須保證每年有50萬投資額度的100%-150%的進賬。這對於一個新生企業,甚至正籌建的企業來說,要達到這樣的經營目標是很困難的!事實也從分證明了這一點。中新網2005年4月6日電 據美國星島日報報道,美國國會總審計署(GAO)在其傳閱的文件中說,每年美國都給投資移民留下1萬個移民配額,去年只用掉126個。在過去10多年中的10萬個投資移民名額中,只簽發了6024份。
加州莫戴斯托的移民律師奧特曼對此評價說:「該體系如此困難,以致於很少有人能夠符合條件。需要克服一些障礙,而那些障礙卻是不可逾越的。」
美國國會總審計署指出:「許多潛在移民可能有其它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權的途徑,那些方法也許使他們更容易合乎資格、費用更低、把握更大。」
正因為自己創業所承受的就業成本太高,另外,很多投資移民申請人也無意去管理一家美國公司,所以EB-5投資移民項目自1991年實行以來一直乏人問津,每年的名額都有大量的剩餘,直到2002年美國前總統布希批准了地區中心投資移民法案,不僅投資門檻降到了50萬美元,而且將開辦實業的主動性投資降到了將資金委託區域中心投資公司的被動型投資。EB-5投資移民項目美國投資移民市場才活躍起來,近年來,幾乎所有想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都選擇了美國投資移民的「地區中心」項目,「地區中心」項目在大多數投資移民眼裡儼然是美國投資移民的同義詞。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做美國投資移民業務而不引進「地區中心投資移民項目」是很難爭取到客戶的,因為客戶都知道移民能否最終成功,就取決與能否選擇一個穩妥的投資項目,因此誰能引進好的投資移民項目,想通過投資方式移民美國的人, 就會選擇誰辦理移民!這就是為什麼某些移民公司非常熱衷引進項目,並不惜血本大肆宣傳推介的根本原因。而那些手裡沒有投資移民項目的移民公司,不過是為個別引進項目的移民公司充當搖旗吶喊的角色,不管如何聲嘶力竭,在美國的投資移民市場上也不會佔有一席之地,更難以從中獲利。由於目前引進美國投資移民項目的公司還很少,也就是說客戶選擇移民公司的餘地非常少,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投資移民市場蘊含著極大的商機。這一點,作為移民市場的從業人員是絕對不能忽視的!
2、 「地區中心」絕非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鼓吹的所謂的「經濟特區」。
而通常都在不發達地區,各方面條件相對落後,其實就是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英語原文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中文的意思應該是「目標就業區」,即達到全美平均失業率1.5 倍的地區或人口2萬以下的農村;這些地區通常並不比鄰近地區享有任何優惠的政策。EB-5施行細則並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兩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這也就是「投資移民地區中心項目」的來源。美國政府對什麼機構或組織有資格設立投資移民地區中心沒有特別的限制。凡是對設立投資移民地區中心感興趣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申請。但是美國政府對申請案的審查非常嚴格。據美國移民局官方統計,截至2009年10月底,共計在美國移民局注冊並獲得審批的州達到29個,區域中心高達73個,且這一數據還在不斷增加。
3、不要盲目迷信移民局認可的EB-5項目。現在美國很多地方都有EB-5的項目,不少都是移民局自己認可的。但是,移民局認可是一回事,投資移民能不能最終取得永久綠卡完全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說美國移民局即使明知道自己所認可的項目不可能達到移民的要求,他也完全可以批准和認可。美國移民局所謂的批准和認可,僅僅是同意你往裡面投錢,至於項目是否能滿足移民條件, 5年後能不能收回投資,根本就不在移民局考慮之列。
4、目前國內某些移民公司所推廣的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本質上屬於私募行為,並不受美國法律的保護。目前所知,除費城的部分投資項目以外,目前尚無其他投資人成功轉為I-829申請。
5、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決不要相信項目方關於保障你投資安全的任何承諾。因為任何對投資的所謂承諾保證都是違反美國法律的。
所以,企業對投資人有任何承諾:保證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美國《投資移民法》實際上不允許項目方對投資移民做任何投資風險的財產擔保,政府也決不會對任何投資做擔保。
6、必須明確一點,投資者與所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關系並不是投資。因為資本包括債券、票據和貸款,而投資指提供而不是出借資本,投資者和項目方的關系是項目合夥人的關系,需要風險共擔;而債券和借款關系使投資人成了所投資企業的債權人而不是合夥人。所以,決不要聽信那些所謂的專家以購買債券或借貸做為投資方式的建議,這些所謂的專家不是出與對法律的無知,就是源於別有用心的無恥欺騙。
7、美國投資移民能否最終成功的關鍵,取決與你所選擇的投資項目。EB-5移民類別有兩大風險,除了要看兩年以後是否能獲得永久居留身份,還要看投資的錢五年後能否收回。因此,選擇合適的項目至關重要。
由此可見,在選擇移民項目時,除了必須考慮項目是否能滿足投資移民的條件,還應當充分考慮項目長期的發展潛力、收益率和各方面的實際優勢,而親自去比較和分析不同項目的優劣,比任何所謂的保證,及任何所謂專家的推薦都更可靠!
那麼規避投資風險,應秉承哪些基本原則和技巧呢?
第一、看推介方的項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資。不少項目方在推出一個投資項目時都會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資移民項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過美國政府不會為任何一個項目提供擔保。所有項目都是由項目運作公司自主運營、自負盈虧。所以,是否「有政府背景」毫無意義,關鍵要看「是否有政府直接投入」,比如政府是否提供了低息貸款、免息發展基金或是直接投資。政府直接投入的項目有三個優勢: 1、政府肯直接投資,說明項目很重要,倒閉的可能小;2、政府一般只會投資給經營能力強、信譽度好的公司來運作項目,因此降低了經營風險;3、政府投資的項目,政府會在某種程度上予以監管,從而降低經營方5年後故意製作資金漏洞而逃避返還投資的風險。
第二、看項目是否已經開始運營。投資移民是需要滿足僱傭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項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文件外,沒有項目實施方案,沒有前期投入,項目單位本身並不出錢,投資金額100%來自投資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裡的「空手套白狼」來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資者錢先投進去,後面沒有人跟進,項目是無法按時開工的。這樣的項目不但無法實施綠卡轉正,更無法償還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資方的反應。投資移民項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資、政府出資和移民申請人投資以外,一般還有部分銀行融資。如果項目能經得起銀行審核,獲得申請貸款的資格,也能間接證明項目的低風險。
第四、選擇實力雄厚及規模較大的項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經營業績和信譽度等,你不能指望一個根本沒有經濟實力,甚至負債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資,更別提為你去賺錢。
第五、要看項目本身是否有穩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潛力和發展全圖。
比如以出售不動產最終獲利的投資項目,要求投資商進行某種形式的買賣來退出合夥企業制的股份。當這個項目經營業績不佳時,如何轉讓股份,會有什麼樣的人來購買。
第六、一定要審查項目計劃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潤點在哪裡,是否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益。該項目至少能有能力獲取足夠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絕不要選擇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沒有進賬的公益性項目。否則,2年後你既達不到完成移民的僱傭條件,5年後也拿不回你的投資,因為你的投資都被拿去蓋樓或者發工資了,還不一定夠。2008年費城會議中心擴建項目,147名投資者的投資集體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說明。該中心董事會對於拒絕接受這些投資的解釋是,為避免觸及現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說,這個項目根本不可能達到投資移民的標准。只要稍微想一下就會明白,如果接受這147名投資者的投資,就意味著要直接或間接創造1470個就業機會,一個擴建的政府大樓怎麼可能做到?一個政府擴建的會議中心靠什麼賺錢?分明是一個只有開銷沒有進賬的項目,難道5年後把政府的會議中心大樓賣掉還你的投資款?147名投資者的投資被拒,絕不是輿論所認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國人使投資者倖免遇難。該中心如果接受投資,147名投資者只可能有一個下場,那就是2年以後既拿不到綠卡;5年以後也收不回投資。可笑的是,147名中國投資者,由於別人的良知而倖免遇難卻因而憤憤不平! 真是人家不坑你,你心裡還很難受!
第七、看項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屬於EB-5地區中心項目。如果選定的地區是農村或高失業率目標地區,則應首先獲得有關政府文件或證明。
其它因素還有諸如要看還款順序、看基金公司是否為所投項目買保險,保險項目中是不是有涵蓋了不可抗力的特別保險,等等。
EB-5的優點
1、對申請人本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很寬松,投資人無須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來源為本人合法所得。
2、無移民監的困擾,投資人在持有有條件綠卡期間,和獲得正式綠卡後,不但可自由進出美國,無移民監的困擾,也有在美國工作的自由。如果投資人在原居住國因事業須照顧,也無須放棄自己本國的生意,即投資者可選擇不長期居住美國而不影響其移民身份,但投資人必須至少參與投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同時,如果投資人一定要留在國外超過一年以上,可向移民局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3、「全家移民」也是其一大特色,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移民,家人均可在美國生活,工作或入學。
4、申請核准時間短: 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為推動這項方案,特別加速該項申請案件的進行,一般來說,從委任移民律師提出 I-526 申請到美移民局核准,再到申請人等待美國使領館面談通知,直至投資申請人入境美國也只需要數月的時間。
EB-5申請步驟及所需提交材料
步驟一
申請人先須填寫 I-526 表格(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並准備好各項證明文件,向投資企業所屬的移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請。證明文件包括:
* 已經建立了一個新的商業企業
* 已經繳足了必須的投資額
* 投資資本的來源和合法性
* 已經創造的或計劃中的就業機會
* 證明投資者正在積極的參與企業的經營
* 其它輔助材料
步驟二:
在 I-526 表格被批准後,如果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孩子在美國的,可以遞交 I-485 表格(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申請調整身份。
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向美國駐外大使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可得到臨時綠卡。一般而言,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資料備齊送件後數月,知其申請是否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如果合格,可於六至九個月內獲發移民簽證。
步驟三
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 90 天之內,應進一步填寫 I-829 表格 (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 ,檢驗各項投資到位的證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臨時綠卡限制條件的申請。只要此時投資人的投資真實存在並符合規定,就將獲美國移民局的批准。成為正式永久居民,五年之後可進一步申請成為美國公民。
9. 美國移民基金的投資移民怎麼樣靠譜嗎
挺靠譜的,投資移民是目前最便捷的移民方式,放心吧,美國移民基金還是很靠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