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其承擔的工傷保險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 范宗凡於2004年入職葆利昌公司,葆利昌公司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但為了減輕其賠償責任,為范宗凡購買了人身意外的商業保險,被保險人為范宗凡,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005年,范宗凡在工作中發生工傷,葆利昌公司向保險公司為其申請了商業保險賠償,後范宗凡因公司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依法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公司則抗辯說已為范宗凡購買了商業保險並已經獲得了賠償,同意只承擔商業保險賠償金以外的賠償責任。 解答: 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只購買商業保險來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或者為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後,為了減輕其賠償責任(比如:未足額參加社會保險),也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以防止員工一旦因意外發生工傷時,可以從商業保險中為員工獲得的理賠款來抵扣其賠償責任。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商業保險來免除或減輕其承擔的工傷保險補充賠償責任呢?根據《保險法》第66條之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購買屬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更細化一點是:僱主責任保險。所謂僱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醫葯費用及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是人身意外的商業保險,屬於人身保險范疇,其不同於財產保險的責任保險。根據該人身意外保險合同,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者是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如果用人單位就此在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額度內抵扣了用人單位本應承擔的義務,其變相地成為該保險的受益人,這與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的約定不相符合,且人身意外保險的險種與社會工傷保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兩者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對於人身險,不論投保多少份,勞動者都可以兼得。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已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為由免除或減輕其本應承擔的工傷保險的義務。所以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視為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一項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故案件中,葆利昌公司應依法承擔其工傷賠償責任。
❷ 單位交納的工傷保險的怎麼使用
工傷保險是社保的一部分。
員工發生事故後,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不超過12個月。去社保局辦理工傷手續首先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然後提供員工本人身份證、勞動合同以及診斷證明書或者病例類的資料申請工商認定,如果不是本人申請,屬於代辦,那麼代辦人應提交相應的委託書和身份證。
辦理結束得到工傷認定書之後,需要辦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因工傷殘等級,構成傷殘等級的按等級享受待遇,不構成傷殘等級的報銷醫療費用。
❸ 單位交的補充工傷保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因為這屬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相關的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和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列入稅前扣除范圍。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❹ 企業有必要購買補充工傷保險嗎
這個要看企業工作是否風險比較大,如果基本上沒啥風險,就沒必要買,如果風險還比較大的,肯定要買
❺ 補充工傷保險怎麼賠償
、首先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自己寫份工傷認定申請,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勞動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4、傷者去有資質的醫院做傷殘鑒定(骨折的話最低也是10級傷殘)。
5、把醫院的傷殘鑒定交給勞動局和用人單位(最好自己復印一份保存),勞動局會發「工傷認定通知書」給用人單位。
6、單位開始賠償,主要包括傷殘補助金、醫療費。
❻ 補充工傷保險不懂什麼意思
補充工傷保險是專門針對已經辦理了工傷保險的人所進行的補充保險。辦理了補充工傷保險後,受工傷的職工不僅可以得到原有的工傷保險補償待遇,還能夠獲得數額比較大的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這樣工傷員工在出院以後的生活水平更能得到一定的保障。這種補充工傷保險項目的啟動可以讓工傷職工的保障水平全面提高。
被保險人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部分資料來源:http://ke..com/view/5348084.htm
❼ 補充工傷保險與工傷保險區別
1、性質不同:補充工傷保險屬於商業保險,是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再給予參加的補充保險,根據受傷頻率,收取不同的費用,職工受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除了按照工傷保險得到賠償以外,還可以領取補充保險的補償,補充工傷保險是工傷保險的延深,讓職工得到更多的賠償和補助,前提是,企業必須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才可以辦理補充工傷保險。
2、保險種類不同:補充工傷保險是在辦理工傷保險之後的第二層保障。可以類比一下道路交通強制保險和車主投保的其他商業險。保險本身就是轉移風險的,工傷保險由社會統籌,如果企業覺得力度不夠,則可以辦理補充工傷保險。
保險待遇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❽ 工傷補充保險賠償金跟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規定的一次性就業補償金急!!!
你思考一個問題,商業人身險並不是法規強制公司參保的,那麼公司為什麼要為員工花錢?毫無疑問就是在萬一員工發生事故情況下,能夠降低公司在經濟上的負擔。
而作為事故員工來講,受到法定保護的就是工傷(或人身損害)補償,並沒有商業人身保險一說。
因此,公司以保險公司賠款充實工傷事故補償款項是合法的。
❾ 請問最近社保要求補充工傷險是怎麼回事我們公司員工都有交工傷險的啊,怎麼還需要補繳
多層工傷保險體制的建立,對於人們的保障是非常充分的,補充工傷保險條例其實就是利用社會工傷保險的基金,進行二次的上商業保險公司的投保,給人們帶來更高的保障。
工傷保險的理賠,其實是建立在人們投保了工傷保險的基礎上,人們在選擇了工傷保險之後,就可以從社保部門和單位獲得保障。在我國的社會工傷保險不斷的完善的過程中,為人們帶來了更多的保障。補充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再保險公司投保,獲得再保險的保障,讓人們在使用保險的時候,是真正的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支持的,我們選擇了工傷保險,其實就是選擇了一份保險。而目前這種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其實就是進一步的讓工傷保險的待遇提升,讓企業單位規避工傷經濟風險。
補充工傷保險條例投保人是社會保險保障管理部門,保險人是商業保險公司,參保人就是已經參加了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一般在投保這項保險的時候是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的,在國家的規定中,投保的期限是不能低於兩年的,而在投保的時候,投保人和保險人是簽訂保險投保的合同的,利用一份合同保險各方的利益。補充工傷保險條例其實就是一種多層工傷保險的系統,在系統中,能夠對於工傷職工進行多重的保障,讓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降低,讓發生工傷的時候,不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太大的影響,其實實施了工傷保險的補充之後,會讓企業單位的工傷賠償風險有效地降低。
補充工傷保險條例的投保人: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保險人:商業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而受益人就是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投保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其金屬。
而這種與社會保險保障部門有關的保險,是如何選擇保險公司的呢?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是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的,這種保險的投保之後,是可以達到各方利益的共贏的條件下,才會選擇補充工傷保險條例的投保保險公司。
而因為在招標過程中或者是合同終止的過程中,一旦保險人發生了更換,導致了保險合同的中斷,是不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的,也不會影響收益人的利益,是需要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的。補充工傷保險條例是有專門的賠償標準的,針對賠償也是按照國家的規定來與保險公司進行約定的,讓保險公司給用工單位和職工帶來多層次的保障。
而職工和單位在這個過程中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呢?在工作原因過程中導致了工傷的死亡,是可以按照補充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從保險公司獲得一定額度的一次性支付的工亡補助金額的;如果是鑒定為生活無法自理的等級,確實是需要兩個人進行護理的,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作為生活護理費用的;而對於用人單位是進行全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30%的。
補充工傷保險條例的運營其實是給用人單位和職工帶來了更多的保障,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保險公司保本微利、風險共擔的原則,是一種專業的保險制度。
❿ 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工傷險是單位承擔還是從個人工資里扣除
醫療保險,個人出部分,單位出部分,不是個人全部承擔
工傷保險,是單位繳納的。無需個人出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