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合規的募集和運作說明:(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開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者以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構成;(二)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三)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四)單個出資人出資金額必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貨幣出資,且不得接受多個投資者委託認繳股權投資基金資本。(五)股份公司制股權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合夥制和公司制股權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屬於長期股權投資方式,並不是定期的債權投資方式,其投資期限一般為5-7年;(七)所募集資金由屬地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團隊中至少有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經濟管理經驗。
Ⅱ 已經董事會通過並公告的擬用自有資金投資項目能否變更作為非公開發行的募投項目
公司獨立董事杜劍先生、廖中新先生、何菁女士事前對董事會提供的《關於變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部分投資項目的議案》相關材料進行了認真的審閱,
一致認為:本次項目變更是公司為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主動做出的調整措施,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有利於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
用效率,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監管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無異
議,同意公司變更投資項目、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經審議,監事會認為:項目的變更和調整有利於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促進
公司發展後勁、增強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拓寬公司產品業務結構、推動公司垃圾焚燒發電環保業務的快速發展;有利於實現公司構建「裝備製造、工程總包、
投資運營」的發展戰略目標;本次變更符合實際情況及發展規劃。監事會同意將「增資四川省能投華西生物質能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為「投資建設張掖市生活垃圾焚
燒發電項目」;同意對「組建華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資金使用結構做適當調整、增加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Ⅲ 私募資金和投資銀行的區別
私募基金有如下特點:
1. 非公開性。不是通過公開方式(如通過媒體披露信息)尋求投資者購買的,而是通過私下方式征詢特定投資者並向其中有投資意向的投資者發售的,因此一旦採用任何公開方式進行發售就屬違法違規。
2. 募集性。私募基金雖私下發售,但發售過程是一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的過程,由此有3個重要規定:其一,特定投資者的數量不能是3個、5個等少數,而應是有限的多數(人數幾十個到一、二百個);其二,基金單位應是同時並同價向這些特定投資者發售,在同次發售中,不得發生不同價的現象;其三,基金單位發售的過程同時是一個基金資金募集的過程,因此存在一個"募集"行為。受這些規定製約,私下"一對一談判"所形成的資金委託投資關系,不屬於私募基金範疇(注意少數幾個合夥人形成的集合投資也不在此列)。
3. 大額投資性。私募基金受基金運作所需資金數量和投資者人數有限的制約,通常對每一個投資者的最低投資數額有較高的限制,如美國的對沖基金要求最低投資數額限定為300萬美元。
4. 封閉性。一般有明確的封閉期。封閉期內不得抽回投資本金,除非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解散基金。但基金持有人可以通過私下轉讓基金單位來收回本金。
5. 非上市性。私募基金一般是非上市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基金投資收益的分配來獲得回報,但不可能獲得上市價差收益。
6. 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無須像公募基金一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投資者簽訂的協議中一般要求有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7. 私募基金一般都運用財務杠桿操作。一般情況下,基金運作的財務杠桿倍數為2-5倍,最高可達20倍以上(如期貨),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杠桿倍數會更高。私募基金大規模運用財務杠桿的目的是擴大資金規模,突破基金自有資金不足的限制,以獲得高額利潤。
8.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一般比較簡單。私募基金屬於合夥制企業,不設董事會,由一般合夥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私募基金一般採取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基金經理除了能夠獲得基金資產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費外,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通常在5%-25%之間)的投資利潤作為獎勵。
9. 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樣。私募基金經營機制靈活,沒有短期的利潤指標和確定的資金投向限制,在投資工具、財務杠桿、投資策略等各個方面也沒有限制,這樣,基金經理就能在范圍更廣的投資領域選擇投資戰略,以獲取長期的高額利潤。實踐證明,私募基金通常能取得比公募基金更高的回報率(過去10年中有8年業績超過共同基金)。
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構成與公募基金明顯的區別同時也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非公開方式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則是公開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 主要區別。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以招徠客戶。而對沖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主要是通過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2.募集對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而公募基金則是面向廣大的公眾。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說來,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則低得多。
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所具有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產品更具有針對性。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更有可能為客戶度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
其次, 組織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自由度高。相對於組織機構復雜的官僚體制,在機會稍縱即逝的關鍵時刻,私募基金競爭優勢明顯。
再次,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心極強,並且由於私募基金的進入門檻較高主要面對的投資者更有理性,雙方的合作是基於一種信任和契約,所以很少出現道德風險。
最後,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Ⅳ 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嗎
私募基金的自有資金就是用來對外投資的啊,只要不投向《私募投資備案須知》列舉的那些范圍,比如借貸活動等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和受託基金應該隔離,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Ⅳ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錢是不是自有資金
公募和私募募集資金的來源要求上不一樣,但作為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求要有1%的出資額,剩下的都可以向公開或非公開募集。相對來說私募基金的節操更高,但投資起點也高,上海的話推薦復星、利得、國乾、諾亞等。
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私募債務融資方式主要有銀行信貸、貿易性融資和民間借貸等。
1.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不僅包括商業銀行,也包括政策性銀行和信用社等,當然是合法的主流私募融資方式。然而,一方面,我國的銀行業目前對於外資和民營並沒有完全放開;另一方面,國有銀行改革還處於進展中,中小企業貸款難成為我國一種普遍的現象。
2.貿易性融資
貿易性融資,主要指企業在貿易往來過程中的賒購行為形成的應付賬款。包括封閉管理下直接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應收賬款的出讓(保理)、國際貿易融資等。企業佔用應付賬款並不是無償的,其代價通過不同期限付款商品價格的差異以及延遲付款違約金等表現出來,因此,貿易性融資與銀行信貸一樣需要資金佔用成本。
表面上看,應付賬款是一種伴隨經營活動的被動性資金佔用,不是主動的融資行為。實際上,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應付賬款早已經成為企業主動性的融資行為,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正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貿易性融資對其具有特殊的意義,所謂「三角債」正是貿易性融資未能正常流轉的直接後果。一些企業在難以通過其他渠道融資或融資成本過高時,可能
向與其有業務關系甚至沒有業務關系的其他企業借款,為規避法律的限制偽裝成貿易性融資。
3.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目前在我國還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但同時,地下民間借貸已經具有了相當大的規模。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狀態下,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但合法性問題不僅提高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同時也提高了其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
Ⅶ 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投向問題
按照最新資管管理辦法,如果這家企業的凈資產超過1000萬,可以直接投資其它私募基金,注意是凈資產,就是總資產-負債大於1000萬。如果不滿足該條件,就需要成立一隻基金並在基協備案後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