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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利益

發布時間:2021-03-22 00:07:59

1. 為了獲得合理的債券回收率,風險規避型投資者應該怎麼做

您好,為了獲得合理的債券回收率,風險規避型投資者可以採取如下做法:嘗試選擇有擔保或其他增信方式的債券、在債券協議中設置保護投資者的限制性條款、動態跟蹤債券發行人的重大經營及財務變化、合理安排債券投資的行業分布結構、關注信用評級並根據級別變動及時調整資產配置。

2. 怎樣降低債券投資風險

債券投資的常見風險與規避方法如下:
(一)購買力風險
指由於通貨膨脹而使貨幣購買力下降的風險。通貨膨脹期間,投資者實際利率應該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貨膨脹率。若債券利率為10%,通貨膨脹率為8%,則實際的收益率只有2%,購買力風險是債券投資中最常出現的一種風險。實際上,在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由於國民經濟一直處於高通貨膨脹的狀態,我國發行的國債銷路並不好。
規避方法:對於購買力風險,最好的規避方法就是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使購買力下降帶來的風險能為某些收益較高的投資收益所彌補。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將一部分資金投資於收益較高的投資方式上,如股票、期貨等,但帶來的風險也隨之增加。
(二)違約風險
指發行債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而給債券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在所有債券之中,財政部發行的國債,由於有政府作擔保,往往被市場認為是金邊債券,所以沒有違約風險。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地方政府和公司發行的債券則或多或少地有違約風險。因此,信用評級機構要對債券進行評價,以反映其違約風險(關於債券評級的問題,在本節稍後將進行進一步探討)。一般來說,如果市場認為一種債券的違約風險相對較高,那麼就會要求債券的收益率要較高,從而彌補可能承受的損失。
規避方法:違約風險一般是由於發行債券的公司或主體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高帶來的風險,所以,避免違約風險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不買質量差的債券。在選擇債券時,一定要仔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包括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公司的以往債券支付情況,盡量避免投資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好的公司債券,在持有債券期間,應盡可能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了解,以便及時作出賣出債券的抉擇。同時,由於國債的投資風險較低,保守的投資者應盡量選擇投資風險低的國債。
(三)債券的利率風險
指由於利率變動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毫無疑問,利率是影響債券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利率提高時,債券的價格就降低;當利率降低時,債券的價格就會上升。由於債券價格會隨利率變動,所以即便是沒有違約風險的國債也會存在利率風險。
規避方法:應採取的防範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以迅速的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總之,一句老話: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
(四)變現能力風險
指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掉債券的風險。如果投資者遇到一個更好的投資機會,他想出售現有債券,但短期內找不到願意出合理價格的買主,要把價格降到很低或者很長時間才能找到買主,那麼,他不是遭受降低損失,就是喪失新的投資機會。
規避方法:針對變現能力風險,投資者應盡量選擇交易活躍的債券,如國債等,便於得到其他人的認同,冷門債券最好不要購買。在投資債券之前也應考慮清楚,應准備一定的現金以備不時之需,畢竟債券的中途轉讓不會給持有債券人帶來好的回報。
規避方法:對於再投資風險,應採取的防範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迅速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也就是說,要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並使一些風險能夠相互抵消。
(五)經營風險
指發行債券的單位管理與決策人員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失誤,導致資產減少而使債券投資者遭受損失。
規避方法:為了防範經營風險,選擇債券時一定要對公司進行調查,通過對其報表進行分析,了解其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信譽等。由於國債的投資風險極小,而公司債券的利率較高但投資風險較大,所以,需要在收益和風險之間做出權衡。
(六)再投資風險
投資者投資債券可以獲得的收益有以下三種:
1. 債券利息;
2. 債券買賣中獲得的收益;
3. 臨時的現金流(如定期收到的利息和到期償還的本金)進行再投資所獲取的利息。
實際上,再投資風險是針對第3種收益來說的。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會看到,投資者為了實現購買債券時所確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這些臨時的現金流就必須按照等於買入債券時確定的收益率進行再投資。

3. 作為一名普通投資者怎樣在高風險的情況下,保護自己的利益

高風險就不能保護自己利益,這是市場的一個真理,因為你不能左右市場

4. 為了獲得合理的債券回收率,風險規避型投資者應該怎麼做

為了獲得合理的債券回收率,風險規避型投資者可以採取如下做法:嘗試選擇有擔保或其他增信方式的債券、在債券協議中設置保護投資者的限制性條款、動態跟蹤債券發行人的重大經營及財務變化、合理安排債券投資的行業分布結構、關注信用評級並根據級別變動及時調整資產配置。

5. 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這可以說是管理層經常說反復說的一句話。但實際上做起來並不然。管理層首先保護的是融資,保護融資實際上保護的是非流通股股東也就是大股東的利益。你看股市無論怎樣低迷,投資者無論怎樣怨聲載道,輿論界無論怎樣呼籲給予股市以休養生息,但停發、減發新股就是不鬆口,融資多少似乎關繫到管理層的政績。

為什麼重融資呢?這和管理層對股市定位的認識有關,高層的相當一部分人認為股市這個東西就是用來融資的,所以這些年先後提出了股市要為國企脫貧解困服務、要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等口號。但是,股市的功能絕不只是一個融資,還有優化資源配置、兼並重組等多種功能,其中重要的功能就是股市是一個投資的場所,投資是要講回報的,要讓投資者在股市中能夠正常賺錢,要讓投資者分享國民經濟高速增長帶來的成果。不扭轉管理層對股市定位認識的偏差,只是融資融資再融資,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不能落到實處。

而在流通股投資者當中管理層又是保護機構投資者,一事當前先想的是機構。比如這次「試行詢價制度」,一下子就把詢價對象定成了「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要知道這種詢價最後是要把新股發行籌碼的20%-50%配售給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按目前中國股市的狀況來看,一、二級市場肯定會是有利潤可賺的。為什麼不讓中小投資者參與詢價?在管理層眼裡,中小投資者根本就是沒有資格的,幹不了詢價這個事。其實7000萬中小投資者當中,什麼樣的人才全有,定價定得比機構準的人才也有,研究行業、研究上市公司質地比機構研究得還深還細的人才也有,因為這是7000萬人,這是群眾,群眾才是真正的英雄。

要想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除了要改變管理層的一些觀念認識外,還應該充分認識中小投資者的作用。從目前中國股市的情況來看中小投資者數量是最多的,有幾千萬人。從歷史和現實的貢獻看,中小投資者的貢獻又是最大的,中國股市自成立以來,至今已融資9000億元,主要是中小股東的血汗錢。假如沒有中小投資者的參加,中國股市成立不起來,也走不到今天,是中小投資者支撐了中國股市這片天。但中小投資者並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到2003年底,投資者共交印花稅1965億,上市公司分紅1844億,而流通股股東只分得600多億,再除去20%個人所得稅,只得500億左右。所以中小投資者的分紅遠不如交的印花稅多。中小投資者總體算賬是虧損的。

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就是尊重歷史,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是保護人民群眾,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是保護中國股市,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是促進社會穩定。

6. 如何預防債券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預期,企業信用評級,組合債券久期,凸性,基點變動值DV01,在險價值VaR等都可以啊。

7. 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如何保護合法權益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范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范圍和方式。
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推薦與投資者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影響其權利的信息,不得誤導、欺詐客戶。
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銷售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從事交易;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資料信息,對收集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確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強化監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給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動積極回報投資者。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並購重組攤薄即期回報的,應當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完善利潤分配製度。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安排和承諾。對不履行分紅承諾的上市公司,要記入誠信檔案,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不得進行再融資。獨立董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對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制定差異化的分紅引導政策。完善除權除息制度安排。
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分紅承諾,並努力創造良好投資回報。鼓勵基金管理費率結構及水平多樣化,形成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費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關主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內容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強化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職責。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的信息披露規則。
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場交易產品及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加大對上市公司發生敏感事件時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力度。
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並切實履行。上市公司應當明確接受投資者問詢的時間和方式,健全輿論反應機制。
四、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
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等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路投票方式。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上市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組織應當健全獨立董事備案和履職評價制度。
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並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健全利益沖突迴避、杜絕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公平處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行使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受託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鼓勵中小投資者參加持有人大會。
五、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證券監管部門要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將投訴處理情況作為衡量相關主體合規管理水平的依據。支持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支持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開展證券期貨仲裁服務,培養專業仲裁力量。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加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訴訟制度。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健全適應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民事侵權賠償特點的救濟維權工作機制。推動完善破產清償中保護投資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圍和來源。
七、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
完善監管政策。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對納入行政許可、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證券期貨行為,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相應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安排。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鼓勵限售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建立覆蓋全市場的誠信記錄資料庫,並實現部門之間共享。健全中小投資者查詢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狀況的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上市公司不當更正盈利預測報告、未披露導致股價異動事項、先於指定媒體發布信息、以新聞發布替代應履行公告義務、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以及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堅決打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轉移、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建立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
強化執法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各類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的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和完善應對突發性群體事件預案,做好相關事件處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不斷強化執法協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關部門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及相關司法解釋。
八、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
加大普及證券期貨知識力度。將投資者教育逐步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行試點。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功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承擔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費用支出和人員配備,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自律組織應當強化投資者教育功能,健全會員投資者教育服務自律規則。中小投資者應當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不聽信傳言,不盲目跟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構建綜合保護體系。加快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保護體系,實現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以及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加大資源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證券監管部門建立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與評估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日常監管和行政許可申請審核的重要依據。
完善組織體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充分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律師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優化政策環境。證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支持市場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財政、稅收、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交易和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完善數據採集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溝通機制。強化國際監管合作與交流,實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跨境監管和保護。

8. 債券投資的風險與規避有哪些

(一)違約風險

規避方法:違約風險一般是由於發行債券的公司或主體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高帶來的風險,所以,避免違約風險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不買質量差的債券。在選擇債券時,一定要仔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包括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公司的以往債券支付情況,盡量避免投資經營狀況不佳或信譽不好的公司債券,在持有債券期間,應盡可能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了解,以便及時做出賣出債券的抉擇。同時,由於國債的投資風險較低,保守的投資者應盡量選擇投資風險低的國債。

(二)利率風險

規避方法:應採取的防範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以迅速的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總之,一句老話: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

(三)購買力風險

規避方法:對於購買力風險,最好的規避方法就是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使購買力下降帶來的風險能為某些收益較高的投資收益所彌補。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將一部分資金投資於收益較高的投資方式上,如股票、期貨等,但帶來的風險也隨之增加。

(四)變現能力風險

規避方法:針對變現能力風險,投資者應盡量選擇交易活躍的債券,如國債等,便於得到其他人的認同,冷門債券最好不要購買。在投資債券之前也應考慮清楚,應准備一定的現金以備不時之需,畢竟債券的中途轉讓不會給持有債券人帶來好的回報。

五)再投資風險

規避方法:對於再投資風險,應採取的防範措施是分散債券的期限,長短期配合,如果利率上升,短期投資可迅速找到高收益投資機會,若利率下降,長期債券卻能保持高收益。也就是說,要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並使一些風險能夠相互抵消。

六)經營風險

規避方法:為了防範經營風險,選擇債券時一定要對公司進行調查,通過對其報表進行分析,了解其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信譽等。由於國債的投資風險極小,而公司債券的利率較高但投資風險較大,所以,需要在收益和風險之間做出權衡。

9. 證券法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2)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禁止與它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5)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9)如何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利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10. 如何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們資本市場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里程碑事件,對於上市公司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意見》中明確要求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這就要求企業及時主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企業的監督,評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與實際運作。把公司相關信息准確、及時、主動地與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流,對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對稱、改善市場投融資環境、推動理性投資觀念的形成、培育以誠信為基礎的股權文化產生重要作用,從而達到增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相互信任與支持,同時對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意見》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能有效推進上市公司累積投票制以及網路投票,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高度透明的公司運作自然會比暗箱操作更加規范, 對於投資者來說,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將增強他們長期持股的信心,有利於擴大他們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力。
《意見》加大實施中小投資者的賠償機制,能強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准確性,規避上市公司通過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滯後產生內幕交易。對於誠信規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場的支持力度,如期獲得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實現外部對公司經營約束的激勵機制、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緩解監管機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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