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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什麼時候發行

發布時間:2021-03-21 22:44:13

㈠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的起源

REITs最早產生於美國20世紀60年代初,由美國國會創立,意在使中小投資者能以較低門檻參與不動產市場,獲得不動產市場交易、租金與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在亞洲,最早出現REITs的國家是日本,由於日本的房地產公司眾多,所以該市場在日本規模很大。
1960年,世界上第一隻REITs在美國誕生。正如20世紀60-70年代的其他金融創新一樣,REITs也是為了逃避管制而生。隨著美國政府正式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REITs可免徵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REITs開始成為美國最重要的一種金融方式,一般情況下REITs的分紅比例超過90%。美國大約有300 個REITs在運作之中,管理的資產總值超過3000億美元,而且其中有近三分之二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剛剛在香港上市的領匯REITs為例,其基礎資產為香港公營機構房屋委員會下屬的商業物業,其中68.3%為零售業務租金收入,25.4%為停車場業務收入,6.3%為其他收入(主要為空調費);租金地區分布為港島7.2%,九龍33.8%,新界59%。領匯允諾,會將扣除管理費用後的90%-100%的租金收益派發股東。因此,如果領匯日後需要收購新物業的話,只能通過向銀行貸款從而提高財務杠桿(資產負債率最高可達45%)的方式而實現。
2009年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形成了REITs初步試點的總體構架,但由於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備,REITs一直未能正式啟動。2011年,國內首個REITs專戶,國投瑞銀主投亞太地區REITs產品,完成合同備案,成為國內基金業首個REITs專戶產品。

㈡ 什麼是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託於1960年產生於美國,它依照商業信託原理設計,是指信託機構面向公眾公開發行或定向私募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籌集資金,將其投向房地產項目、房地產相關權利或房地產證券等,投資所得利潤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

㈢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什麼

不動產權投資的信託基金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基金,它的機構是非常好的基金。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討論稿)》(以下簡稱《細則(討論稿)》)開始在國務院相關部門間進行討論,討論已基本完成。《細則(討論稿)》共15章192條,包括了總則、一般規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登記內容,以及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等信息。
2014年12月22日,醞釀7年之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將於2015年3月1日執行。為了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登記類型、登記程序、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要求、登記機構和人員職責等,明確和統一不動產登記表卡簿冊和證書式樣內容,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的要求,以健全《條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細則》。
2014年12月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討論稿)》顯示,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並不參照《條例》執行。具體內容是在第2章第9條,「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發證參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所以也是可以做的。

㈣ 什麼是不動產投資信託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二、信託的特點如下:

  1. 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2. 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3. 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4.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5. 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

㈤ 你知道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是什麼嗎

REITs就是房地產投資信託,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縮寫(復數為REITs)。這種信託設計發源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後來,亞洲部分國家(或地區)效仿了美國的這一信託設計,但在稱謂上略有差異。例如,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稱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我國香港地區稱其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而我國大陸稱其為「房地產投資信託」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稱謂更加准確和貼切,理由是:第一,「Real Estate」在法律上就是「不動產」的意思,「房地產」的外延明顯小於「不動產」;第二,「Investment Trust」就是「投資信託」的意思,應該屬於商業信託的一種模式;第三,目前使用的「投資信託基金」實際上有同義反復之嫌,畢竟我國的契約型基金(也稱為信託型基金)應屬於信託之一種;第四,在房地產領域,我國大陸效仿我國香港地區的「專業話語」由來已久,「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這一稱謂與此同出一轍。雖然從用語准確貼切的角度講,使用「不動產投資信託」為最佳;但是,從尊重既成慣例的角度講,使用「房地產投資信託」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也未嘗不可。

美國的REITs是一種採取公司或者信託的組織形式,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並持有收益類房地產(例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旅館和倉儲中心等)或者為房地產進行融資,並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機構。大部分REITs採取公司形式,其股票一般都在證券交易所或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市場)進行自由交易。根據REITs資金投資的對象不同,REITs可以分為抵押型REITs、權益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REITs實際上是房地產證券化產品。其中抵押型REITs屬於房地產債權的證券化產品;權益型REITs屬於房地產權益的證券化產品。(來自c-reits.com)

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於1960年產生於美國,它依照商業信託原理設計,是指信託機構面向公眾公開發行或定向私募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籌集資金,將其投向房地產項目、房地產相關權利或房地產證券等,投資所得利潤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詳見站內論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全球化趨勢)

㈥ reits什麼時候上市

2018年4月2日。

2018年4月2日,由蘇州新建元控股集團發起設立的「中聯東吳—新建元鄰里中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成為中國首單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社區商業REITs產品。

4月2日上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大廳舉行的產品掛牌儀式現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劉紹統、蘇州工業園區相關政府部門、新建元集團股東單位、產品投資人、金融機構、中介機構領導和新聞媒體的共同見證下;

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周旭東、副主任劉小玫,新建元集團董事長徐中、總裁亢越,東吳證券董事長范力,中聯基金合夥人周芊共同為「中聯東吳—新建元鄰里中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鳴鑼開市。

(6)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什麼時候發行擴展閱讀

新建元鄰里中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分布在蘇州工業園區各區域生活圈核心的10處鄰里中心為底層物業資產,各項目均具有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業態豐富、商戶穩定、運營成熟的特點,具備成為證券化運作資產的基礎條件。

該產品計劃發行規模為20.5億元,其中優先順序規模14.5億元,次級規模6億元,其中優先順序證券獲AAA評級,產品期限為5年,發行利率5.8%,發行利率及認購倍數明顯優於近期發行的同類產品,吸引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多家機構的青睞和投資參與。

㈦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制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具體舉措包括簡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產品結構,明確REITs直接公開發行與上市規則;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REITs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明確REITs的稅收政策。

REITs試點面臨三方面問題

劉新華介紹,REITs是指一種通過發行收益憑證匯集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專業投資機構進行不動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收益及時分配給投資者的投資基金。REITs是將流動性較低的不動產資產轉化為流動性較好的證券資產的重要手段,對於盤活不動產存量資產,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具有重要意義。目前,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開展的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揭開了公募REITs的序幕,為REITs的進一步推廣奠定了實踐基礎,但面臨產品結構復雜、嵌套層級過多、法律責任覆蓋不足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部署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完善債券市場法制」的要求,依照證券法授權國務院制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議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牽頭起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為推動REITs進一步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劉新華還介紹了REITs試點情況。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2020年8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正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他認為,推出基礎設施公募REITs有助於緩解基礎設施投資壓力;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供給側改革;對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支持;為我國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產品。

關於REITs試點當前存在的問題,劉新華表示,REITs試點在證券投資基金法框架下建立了「公募基金+單一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的公募REITs法律結構,無需對基本法律制度進行修改,立法成本小。但面臨三方面問題:包括多層級嵌套的產品結構過於復雜,導致公募REITs管理成本和稅收較高,存在收益率逐層攤薄的問題;底層資產的運行涉及原始權益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等多個主體,對內部治理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律責任規定無法完全契合REITs的特點,在打擊REITs相關違法行為時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

為REITs規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劉新華表示,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二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該規定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納入證券的范圍,但是由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交易有不同於股票、債券的特點,因此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制定具體發行交易辦法。建議盡快制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為REITs的進一步規范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劉新華提出三方面建議。一是簡化REITs產品結構,明確REITs直接公開發行與上市的規則。REITs產品結構可以參照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以不動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但是在注冊發行、強制信息披露、反欺詐、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監管機構等方面,應直接對接證券法,強化持續管理、防控風險,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

二是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功能監管」的要求,以及證券法關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REITs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證券法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制定配套業務規則,對管理人、託管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基礎資產評估機構等參與方的職責、盡職調查、計劃的投資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有效規范,依法實施功能監管。

三是明確REITs的稅收政策。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較為復雜的業務,在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下,REITs在產品設立及運營環節均面臨較高的稅負成本。從境外成熟市場情況看,多國政府均在制定REITs法規的同時,出台了REITs產品設立及運營環節的稅收中性政策,確保不存在重復征稅的情形。建議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REITs稅收支持政策體系,在產品設立環節考慮免徵或遞延不動產轉讓相關的稅費,在產品運營期間避免重復征稅,並允許REITs投資者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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