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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資標的明確時間

發布時間:2021-03-21 18:19:32

1. 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是多久

不同的基金類型有不同的投資期限。
私募證券類基金一般都有6個月的封閉期,封閉期內不能贖回;為了鼓勵長期投資,會根據持有期限設置贖回費,持有小於1年的要收取至少1%的贖回費;持有超過1年的一般沒有贖回費。因此,私募證券類基金持有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當然,部分固定收益策略的產品除外;
私募股權類的基金一般2年的投資期,3年的持有期,2年的退出期。不同的項目各不一樣。

2.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個規范募集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本辦法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前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國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五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第九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本辦法所稱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十四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第三章 特定對象的確定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七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四)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六)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七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第二十八條 根據《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九條 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第三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第三十二條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會員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第三十五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機構採取暫停私募基金備案業務、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八條 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相關自律措施。

第四十條 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

第四十一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3.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投資標的有哪些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證券類私募投資於二級市場:標的包括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和衍生品等。股權類基金主要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權,其他私募基金主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例如企業債和公司債。

4. 投資私募基金需要注意什麼

投資者在投資私募基金時應當注意:
1、不投資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的私募基金產品;
2、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確保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4、投資合法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實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制。中國基金業協會是唯一接受辦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的機構。投資者在確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是否是合法私募基金時,應登陸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該私募基金是否在其網站上進行了公示。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公示信息的時間一般為產品募集期結束後的20日內,可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到。

5. 私募基金投資范圍都有哪些

目前而言,最新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里規定: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這是我從私募排排網看到的。

6.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標的有什麼要求

近兩年以來,中國經濟逐漸進入新常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從初期的規模增長轉向深度挖掘投資價值以及多元化布局的階段。那麼當我們在談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時,我們到底在說什麼?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顧名思義是指從事私人股權投資的基金,而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私募股權資本,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並以策略投資者的角色積極參與投資標的的經營與改造,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實現收益。

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根據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風險投資基金VC(VentureCapital Fund),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

二、增長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資處於擴充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

三、收購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以整合企業資源,提升價值。

而在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過發展可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有限合夥企業的組織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另一種是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

從國際來看,私募股權基金採取的組織管理形式有傳統的公司制、契約制和新型的有限合夥制。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採取有限合夥制,而在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可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有限合夥企業的組織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另一種是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並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於各國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剛剛我們在定義里說了,私募股權投資是以盈利為最終目的,這就要求PE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發現價值並創造價值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就是標的物必須選擇具有成長潛力或是被低估的企業,投資之後還需要對標的物的經營管理、戰略發展、投資策略等進行改善,待時機成熟再通過股權增值和退出來達到獲利的目的。

所以下面我們就要簡述一下PE這個發現和創造價值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可分為募集資金、選擇標的企業、投資與管理、退出、分配五個環節。

一、募集資金:PE的資金源頭有政府、企業、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以及外國投資者,來源廣泛,且投資期限一般比較長。基金募集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非法集資的問題,為防止這種現象,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選擇標的企業:標的企業的選擇上,不同投資機構有不同的方法和標准,但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是該企業必須是能夠創造價值的企業,比如擁有良好的行業競爭力、團隊基礎、技術水平、產品特色、商業模式等等。 在決定投資前,投資經理們都會做全面詳細的盡職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這個調查程序往往極其嚴格,根據這個數據結果,再結合其他考量,才能得出最終的投資策略。

三、投資和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創業類投資和並購類投資兩大類。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於企業的初創期和成長期,通過創業企業由小到大的成長過程,風險投資者可以獲得數倍的收益。並購類的投資基金要求對目標企業擁有絕對的控股權。目標企業一般處於成熟期,遭遇制約發展的瓶頸問題,PE投資專家通過自身的知識、經驗、交際和管理人員的挑選,對企業的財務進行重組或是企業重組,優化治理結構,提升盈利能力,使企業改變不利的局面,重新獲得發展的動力。並購類基金的操作比創業類基金的操作程序復雜,難度較高,要求更高的投資藝術。

四、退出:私募股權投資的方式有三種:第一、IPO,這通常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但是由於我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批比較嚴格,且我國資本市場層次單一,因此,IPO渠道目前在我國並不暢通。第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在美國佔有比較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股權轉讓在我國佔有很大的比重,股權轉讓方式中佔有主要地位的是原股東回購,管理層收購和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清算。當企業經營不善,問題無法解決時,就會進入清算程序,雖然清算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但當企業陷入困境無法改變時,如果進行清算後企業的資產比繼續經營價值更高,說明企業就沒有繼續經營的必要。

五、分配:在合夥制下,普通合夥人的收益最高,他們負責進行投資決策,因此每年要提取基金的1.5%-2.5%作為管理費,如果達到最低預期收益率,他們就可以提取全部利潤的20%-30%。這些報酬都是基金管理人投資的動力。

以上就是私募股權基金的整個運作過程,可以看出其復雜程度,也可以推算出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豐厚收益。當然,對於投資企業來說投資私募股權基金也是有好處的啦!比如說,在選擇標的企業時,基金管理人會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這些調查能夠使得投資更為安全,也能幫助被投資的企業明確自身的市場定位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再比如說,私募股權投資可以協調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得股東和管理層能夠齊心協力,共同促進企業成長;此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會更注重標的企業的遠期價值和成長性,會為企業制定出詳細全面的長期發展規劃,採取各種獎懲手段來確保投資計劃的實施,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能避免標的公司因為短期盈利而放棄實現長期經營目標。

7. 私募基金募集說明書日期晚於基金合夥協議嗎

一、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答匯總》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方向描述:
1.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報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方向應該與其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約定的投資范圍一致,與其基金類型、投資類型相對應,且說明具體投資方式,明確投資標的。
二、根據協會現場反饋要保證投資方向與合同或合夥協議一致,符合專業化經營就可行。
三、根據已備案成功的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范圍處有關於閑置資金投資於銀行存款的表述。

8.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什麼時候發布的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核心: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
重點:管理人、託管人的義務與持有人的權利
六規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2.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
3.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2..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3.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基金設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同時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
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4.禁止拆分轉讓。
5.明確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6.增加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1.《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合夥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普通合夥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託專業機構作為受託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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