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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怎麼納稅

發布時間:2021-03-16 10:07:07

⑴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費,如何納稅

  1. 管理費是GP收取

  2. 管理費繳納,需要發票入賬

  3. 管理費直接歸屬GP

  4. 協議範本網路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條款要適當調整。

⑵ 合夥企業合夥人股權轉讓如何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包括: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但是目前並無文件規定企業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收益的納稅操作程序,但合夥企業股權轉讓的稅費是根據合夥投資人的投資額以及股份多少而進行規定的。

⑶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權轉讓後怎麼繳稅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

截止2019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規定: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 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怎麼納稅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規定: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合夥企業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個人所得稅率為20%.

⑷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收政策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 )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關於"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
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北京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而隨著《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⑸ 私募股權合夥企業合夥人怎麼繳納所得稅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私募是相對公募來講的。當前我們國家的基金都是通過公開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過公開發行,而是在私下裡對特定對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主要有六種運作模式:公司制、信託制、有限合夥制、「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公司+信託」模式和母基金(FOF),其中有限合夥制在市場化經濟中運用較為廣泛。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眾多創造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P,Limited Partner)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空間。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迅速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騰達,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私募股權基金中投資人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直接參與管理;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種合作模式可以促使一般合夥人為基金實現增值勤勉謹慎地履行管理義務,從而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LP主要通過GP對投資基金的管理實現投資資金的增值與退出,雙方的有效交流與合作是實現投資資本持續增值的重要保障。簡而言之,有限合夥人不直接參與具體管理,投資決策、投資戰略都是一般合夥人在做;在投資具體項目中,一旦一般合夥人涉及利益沖突或者關聯交易,年底資產評估與實際不符等,有限合夥人則應承擔監管責任。監管並非取而代之,涉足具體業務,而是以監督的方式充分發揮其監管職能。有限合夥人需要加強對一般合夥人勤勉義務的監管,降低基金的投資風險,實現基金的良性運作。

⑹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目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⑺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納稅問題

我的理解是:
合夥企業不交納營業稅,只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基金股東是法人,則盈利部分在法人機構繳納營業稅,合夥企業不承擔。
雖然說是「先分後繳」,但是地方稅務部門不會同意,怎麼可能讓基金巨大的稅收流失掉呢?所以,基本上都是你不交稅,就拿不走錢的。

⑻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我方為基金的管理方,請問我方要交什麼稅種,稅率是多少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稅是對收入部分進行收稅,GP的收入部分一般為兩部分,即:

  1. 基金管理費用,稅費繳納方式,這是常規GP收入方式,因為GP一般都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稅收增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同地域標准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這樣一個水準。每個城市的標准不同,同一個城市不同地方的標准也不一樣,比如上海,臨港,張江,崇明,奉賢,這類稅的徵收點比較高,反稅政策比較好。

  2. 投資收益部分,投資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徑是在合夥企業中止後,分配GP收益時徵收20%的投資收益稅種。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過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總結可以給你舉個例子:假設A公司作為GP,發起股權投資基金B,募集資金X元,管理費用1%,投資3年,按照分配後GP所得的投資收益為Y元

那麼你的稅費:Z=X·1%·3-5%+Y·20%


B發生的費用問題:

  1. 你這里理解有個誤區,一般股權投資基金B不發生工資這個科目的費用,因為GP已經是作為管理人管理這個有限合夥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員工都是GP的員工,支付公司的賬戶應該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權投資基金)。

  2. B發生的費用,比如資金存管費用等等,這些是從B中直接扣取的。

⑼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9)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怎麼納稅擴展閱讀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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