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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險投資計劃

發布時間:2021-03-20 14:46:36

1. 國家正式把保險列入計劃中國保險行業會有什麼變化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2015-2020年中國養老產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在海外成熟的資本市場上,養老性質的基金占入市資金的比重很大。在歐洲股市裡養老金佔比達70%,且歐洲國家養老性質的基金有稅收優惠。美國佔到50%,在規模稍大的市場裡面佔40%以上。但在我國資本市場中,養老金總體上利用比例偏小。國內,社保基金作為養老保險三大支柱之一是入市的先行者,在一定程度上,充足了資本市場的後備資金供給。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於其特殊的地位,遲遲沒有進入資本市場,投資的渠道僅限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投資收益率不到2%。社保基金入市不僅有助於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同時也有利於養老基金實現保值增值,實現兩方市場的"共贏",為養老保險基金入市提供了很好的入市模式。
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決定》指出,"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至2015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明確表示,養老保險基金一部分資金將進入股市,相關方案有望下半年上報國務院。預計在2015年,養老金入市政策將會破題。

2. 什麼是投資相連保險計劃

你好,也就是投資連結保險,其正式名字是「變額壽險」。最大的特點就是身故保險金和現金價值是可變的。集保障和投資於一體。保障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保險期間意外身故,會獲取保險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時通過投連附加險的形式也可以使用戶獲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資方面是指保險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費進行投資,獲得收益。

投資連結保險與與傳統人壽保險最主要區別在於,投資連結保險將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分成「保障」和「投資」兩個部分,獨立運作,管理透明。

投資連結保險保障的范圍、程度等因具體產品而異。有的險種除了提供意外與疾病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等保障外,還有其他服務項目,如保證可保選擇權和豁免保險費等。

投資連結保險除提供風險保障外,還具有投資功能。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部分的回報率是不固定的,未來投資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保單價值將根據保險公司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一方面,保險公司投資收益比較好時,客戶的資金也將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反之,保險公司投資收益不理想時,客戶也將承擔一定的風險。另一方面,正是由於取消了保單固定利率,所以保險公司可以制定更加積極的投資策略,通過對資金的有效地組合和運用,使資金發揮更大的效率。這樣投保人就有可能獲得比採用固定利率的傳統人壽保險更好的投資收益。

一般而言,投資連結保險都會開設幾個風險程度不一的投資帳戶供客戶選擇。如有的險種根據不同的投資策略和可能的風險程度開設有三個帳戶:基金帳戶、發展帳戶、保證收益帳戶。投保人可以自行選擇保險費在各個投資帳戶的分配比例。基金帳戶的投資策略為採用較激進的投資策略,通過優化基金指數投資與積極主動投資相結合的方式,力求獲得高於基金市場平均收益的增值率,實現資產的快速增值,讓投資者充分享受基金市場的高收益。發展帳戶的投資策略為採用較穩健的投資策略,在保證資產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對利率和證券市場的判斷,調整資產在不同投資品種上的比例,力求獲得資產長期、穩定的增長。

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只在於風險的大小而已,保險投資也不例外。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一部分保費進入投資帳戶,另一部分用於風險保障。進入投資帳戶的資產價值不確定是該類產品的主要風險。對於基本的保險保障金額而言,無論投資帳戶的資產如何變動,基本的保險保障金額是不變的,這部分的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帳戶中資產的風險,則取決於客戶選擇的對不同風險等級帳戶組合的結果和公司的投資水平。作為投保人不應過於關注某一時期的短期收益,而應關注其長期平均的盈利能力和收益水平。

3. 國家允許平安保險公司投資的項目有哪些

國家基礎建設投資,企業債券,少量的金融債券等

4. 保險理財計劃怎麼制定

一、「三四六」理財法的概念
在不同生命階段,個人或家庭具有不同的財務狀況、資金需求和風險承受力,從而理財需求、壽險需求也就不同,個人成長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個人和家庭的收入水平都與個人理財規劃的制定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四六」理財法從總體上說,就是理財規劃人員要按照客戶所屬不同的家庭、收入層次和年齡段對客戶進行科學客觀的理財規劃指導。具體來說,「三四六」理財法中的「三」指的是「三種收入」:高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四」指的是「四種家庭」:形成期家庭(從結婚到生子),成長期家庭(從子女出生到其完成學業),成熟期家庭(從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退休)和衰老期家庭(夫妻退休到死亡);「六」指的是「六個年齡段」:探索期(15-24歲)、建立期(25-34歲)、穩定期(35-44歲)、維持期(45-54歲)、空巢期(55-64歲)和養老期(65歲-死亡)。
二、用「三四六」理財法進行個人壽險規劃
(一)「六」個年齡階段與壽險購買
人是家庭的組成元素,個人在其成長生命周期里,其個人收支平衡在不同的年齡段有很大差別,當然對於金融理財產品的需求也不一樣,因此我們把個人的生命成長周期以十年為一個年齡段進而劃分為六個年齡階段,分別進行討論,分析其理財需求,從而確定個人不同年齡階段的理財計劃。
1.探索期
探索期大約在15-24歲的十年之間,個人在探索期主要面臨的問題是高等教育階段大學以及高校的選擇,本科畢業後是就業還是繼續走升學路線繼續深造,如果出國深造則還需要預先考慮費用的問題。財務方面:此時期個人通常是單身,居住情況是同父母居住或住學校宿舍。
這個時間短的個人收入通常比較單薄,有可能來源於打工或父母的零用錢以及學校的獎、助學金等。因此,在壽險規劃方面,由於收入很有限,所以主要考慮低保費的意外險和醫療險。學生可以考慮購買學生綜合保障險,單身青年可以考慮購買保額10-20萬的定期壽險或保額20-40萬的意外死亡險,受益人均為父母。
2.建立期
建立期大約在25-34歲之間,個人此時剛剛踏入社會,工作、事業上可謂是剛剛起步,其財務特點十分鮮明:就是低收入、高支出(「月光族」基本上都出現於此年齡段),而且大多數人在這個階段都會選擇擇偶、結婚、生子的生活路線,所以常常由於資金短缺而不得不求助於父母。建議年輕小夫妻們在此階段要努力工作,提高銀行儲蓄;並且注意積累資金,准備購房的首付款。在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保額為年收入5-10倍的定期壽險,以配偶為受益人。(2)購買保額為年收入2-5倍的定期壽險,以子女為受益人。(3)視實際情況購買子女教育金保險。
3.穩定期
穩定期大約在35歲-44歲這十年間,每個人基本上有了大約10年左右的工作經驗,經歷了這個階段,個人應該充分明確自己的職業發展方向。在個人的財務准備方面:大多數這個年齡段的人,首先,其子女都已經進入小學或者中學學習,因此家庭應該積極地為子女的高等教育積累足夠的教育資金;其次,不少人在這個年齡段都購買了自己的房屋,如果是貸款購買的,則需要准備好足夠的資金償還房屋貸款;再次,此時人們已經步入中年,因此在退休養老金方面也要初步具有準備的意識。
壽險規劃方面,除了前幾個階段購買的保險以外,由於綜合財力的增加,還可以在增加保險購買品種:(1)購買定期壽險,壽險保額始終等於房屋欠貸金額,屬於保額遞減型壽險,其意義在於如果還款人由於某些意外原因不幸去世的話,房屋貸款可以由保險公司繼續償還,而不至於由銀行拍賣而使活著的家屬失去房屋。(2)購買教育保險,為受教育階段的子女繼續籌劃今後所需要的教育費用。
4.維持期
維持期大約在45歲-54歲期間,個人經過20年左右的工作努力,在事業上或多或少都會取得一定的成績,其經濟實力在此時是最強的。在財務規劃方面:子女此時基本上處於高等教育階段(本科或研究生),子女教育金在之前已經准備妥當了;貸款買房的,房屋貸款也已經基本還清;因此,此時個人理財的主要目標是准備足夠的養老金。在壽險規劃上:(1)購買足夠的健康險,以滿足隨著年齡增大而不斷增加的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2)購買養老保險,越早買越好,買得早,相同保額保費就越少。當然,由於此時個人經濟實力最強,因此購買保險時有條件的個人在考慮其保障功能的同時還可以考慮保險的投資功能。
5.空巢期
空巢期大約在55歲-64歲時期,大多數人在此階段處於退休前後的時期,從事業上來講,管理人員在這個階段大都應該做到高管位置;而技術人員都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技術經驗,從而成為了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工程師;子女一般都已經就業,他們可能會繼續與父母居住或者在外面居住。財務狀況上:此年齡段人士應該採取穩健的理財策略,降低投資性產品的購買,增加存款數量並且增加穩定收益理財產品的額度。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養老保險的要繼續繳納保費,如果覺得額度不夠也可以適當增加保額;(2)考慮到遺產規劃問題,可以購買終身壽險,因為保險具有合法避稅功能。
6.養老期
養老期是在65歲以後這段時期,事業上如果單位返聘,還可以繼續發揮余熱,也可以做顧問等,子女此時基本都成家立業,擁有自己的家庭。財務規劃上:領取退休金,安度晚年,理財產品以固定收益產品為主。壽險規劃方面:領取養老保險的保險金直至去世。
(二)「四」種家庭與壽險購買
個人理財不僅分析個人成長的生命周期,還要考慮家庭生命周期,因為理財策劃是根據整個家庭做出的。家庭生命周期可以分為形成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老期四個時期。形成期是從結婚到子女出生,成長期是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學業,成熟期是子女完成學業獨立到夫妻退休,衰老期是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一般,在形成期階段家庭承受風險能力較強,隨後高風險投資的比例逐漸減少,逐步增加儲蓄、養老和醫療的貯備,
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理財需求

周期

家庭變化

風險承受能力

家庭主要支出

保險安排

形成期

結婚到子女出生(1-3年)

很強

購房

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加,提高壽險保額

成長期

子女出生到完成學業(18-22年)



高等教育

以教育年金形式儲備子女教育費用

成熟期

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退(10-15年)

較弱

准備退休金

以養老險或遞延年金准備退休

衰老期

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



生活、醫療費

投保看護險或將養老險轉為即期年金

1.形成期
形成期是指從夫妻結婚到生子這段時間,一般為1-3年,這個期間的財務狀況:從單身時期的不穩定逐漸穩定下來,很多夫妻將要購買自己的住房,因此要准備首付款,也要為未來出生的子女做好教育款規劃。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醫療保險和意外保險,防止因大病或意外導致財務狀況出現較大波動;(2)購買定期壽險,以配偶為受益人,防止自己死亡而使配偶生存狀況下降;(3)購買定期壽險,壽險保額等於房貸金額,防止還款人死亡而導致房屋被拍賣。
2.成長期
成長期是指從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學業這段時間,一般持續18-22年,家庭狀況方面夫妻二人的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技能不斷得到加強,同時,子女年齡逐漸增大,財務狀況:家庭收入逐漸穩步提高,教育費用支出越來越多,隨著家庭收支情況逐漸進入穩定狀態,應該逐漸增加投資類金融產品的購買數量。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教育保險,為子女積累教育保障金;(2)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解除因夫妻年紀逐漸增大而產生的後顧之憂;(3)購買新型投資類保險,其中包括分紅類保險、投資聯結保險和萬能保險。
3.成熟期
成熟期是指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雙雙退休這段時間,一般為10-15年,家庭此時已經進入完全穩定時期,子女經濟上已經獨立,家庭收入穩步提高,支出不斷減少,資產總額不斷增多,負債逐漸減少,事業上同時也進入巔峰時期,但夫婦年齡增大,身體狀況不斷下滑。財務安排上:主要任務為增加退休金做准備,風險投資比率逐漸下調,穩定投資比率要提升上去。壽險規劃上:主要購買養老保險,增加退休後的退休養老金。
4.衰老期
衰老期是指夫妻退休到死亡這段時間,隨著整體收入的下降,生活和醫療支出不斷增加,家庭抗風險能力逐漸下降。在財務安排上:要強調資金的安全性,降低風險投入的比重,資金安排在安度晚年和安排後事上。壽險規劃方面:領取養老保險的養老金。
(三)「三」種收入水平與壽險購買
按照經濟收入狀況,將消費者分為高收入階層、中高收入階層和中低收入階層。[4]通過分析各自的主要風險,制定合適的壽險規劃。
1.高收入階層
高收入階層是指經濟收入水平極高、在國內名列前茅,抗風險能力非常強的那部分人群,通常指的是先富起來的那一部分人,例如成功的企業家、老闆、文體明星等。這部分人的財務情況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收入支出都非常大。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終身壽險,為自己龐大的遺產合法避稅,雖然我國遺產稅的征訂還在規劃之中,但大額遺產征稅是早晚的事;(2)購買意外險,高收入人群遭遇意外以後的財務波動數額大,對家庭沖擊更大,因此意外險可以使高收入人群的意外支出更加平穩;(3)購買健康險,高收入人群健康出現問題後,收入損失比其他階層損失更大,因此要購買高端醫療、醫療組合型健康保險,解除健康問題的後顧之憂。總之,高收入人群可以購買保障型保險、健康險、終身壽險等保險,保費占年收入達約20%左右。
2.中高收入階層
中高收入人群是指生活優越、富足,收入水平高、穩定,但已經不再享受國企的福利制度的那部分人群,例如像外企中的高級職員、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高級技術人員等。這些人購買保險能力強,對保險的需求量大,對保險的認可度比較高,因此是保險銷售的主要對象。在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養老保險、終身壽險,為退休、身故解除後顧之憂;(2)購買健康險、醫療險,避免因身體健康問題導致收入水平明顯下降;(3)購買新型壽險,中高收入人群生活比較富足,往往在購買基礎性保險後還有富餘資金,可以考慮購買分紅型、萬能型保險和投資聯結保險實現資產的穩步增長;(4)購買意外保險,以家人為受益人。總之,中高收入人群可以購買養老險、終身壽險、健康險、投資險、意外險,其總保額低於高收入階層,總保費占年收入的10%-20%。
3.中低收入階層
中低收入階層是指收入低、福利低、抗風險能力低的三低階層,由於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這部分人比例還比較大。對於購買保險來講,中低收入階層又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剛解決溫飽問題,無力購買任何商業保險;另一類是除了滿足衣食住行以外,收入還有剩餘,還有能力購買保險。由於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障能力有限,因此很多人還需要購買商業保險予以補充。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定期壽險、短期意外保險,由於收入低的原因,在品種上盡量考慮保費低、保障全面的保險種類;(2)購買醫療險,由於中低收入人群抗風險能力較弱,以此保身體健康、保大病是最重要的;(3)在投資類型上選擇儲蓄型保險,本來生活就不富裕,儲蓄型險到時間未出險可以歸還本金。總之,中低收入人群可以買意外險、大病險,保費占年收入的3%-10%。
三、結論
總之,人壽保險是個人理財過程中的重要工具之一,壽險理財在個人理財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其他理財工具所不具有的優勢和特點。目前,保險觀念正逐漸深入人心,壽險理財應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三四六」理財法作為一種理財方法,把個人分為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收入層次,把家庭分為不同的時期,對其進行分別理財。此方法效率更高、理財效果更科學,已經在壽險理財中得到了成功的運用。因此,每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都應該熟練掌握「三四六」壽險理財法,這樣才能夠更高效地為客戶做好壽險理財規劃,同時更輕松地實現公司人壽產品的成功銷售。

5. 國務院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向有哪些

由於各國技術創新力度、融資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的介入程度和具體方式是有所區別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直接撥款

即政府為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向創業投資者和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無償的補助。這種補助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共同出資籌集創業資本,分擔創業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鼓勵民間創業投資。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對向高技術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個人入股者給予其投資總額30%的補助金。(2)美國1982年通過的《小企業發展法》規定,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法定比例的R&D經費支持小企業開發技術創新活動。(3)英國貿易和工業部門將政府支付的高技術發展專款的20%作為支持高技術產業的開發費用。1981年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投資於高技術企業的英國技術集團。(4)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於高技術的企業如果連續虧損三年,則可獲得50%的投資補貼。

從各國情況來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創業資本是相當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帶動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起政策示範和引導作用。

(二)政府擔保

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可擔保的資產,很難從常規信貸和傳統投資渠道籌集創業資本,因此,許多國家選擇了政府擔保手段。通過擔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資金帶動大量民間資本向創業投資業發展。根據國外的實踐,政府提供1元資金用於創業投資擔保,就可帶動10——15元的資金流向創業投資業,轉化為創業資本。(1)英國從1981年開始實施信貸擔保計劃,支持銀行向小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最高限額10萬英鎊,償還期2——7年。貿工部為借款人擔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貿工部負責按2.5%的年息償還債務款的70%。(2)美國於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技術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擔保,貸款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擔保;貸款在15.5——25萬美元的提供85%的擔保。1993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銀行向創業投資企業貸款可占項目總投資的90%,如果創投資企業破產,政府負責償還債務的90%,並拍賣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3)日本通產省於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其主要業務是對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擁有新技術、風險較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可不償還。

(三)稅收優惠

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制定了許多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諸如給予R&D費用的稅收抵免,准許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提供技術轉讓和損失報批方面的稅收優惠等等,具體情況各國不一。如(1)美國將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體做法是:創業投資所得額的60%免除征稅,其餘的40%減半徵收所得稅。美國政府規定,凡是當年R&D支出超過前三年R&D費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0%的稅收抵免。對於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是所有設備折舊年限中最短的。(2)法國1985年頒布的85——695號法案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公司出讓技術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稅率征稅(否則,需交納33.33%的預提稅)。(3)新加坡政府規定,創業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如果投資項目賠本,可以從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當於投資50%的所得稅。1986年,政府又進一步允許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創業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同時,創業企業可以從以後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4)英國1983——1993年實施企業擴大計劃,通過向英國未上市公司的投資人提供個人收入稅減免優惠來刺激投資,每年可減免4萬英鎊的收入稅。投資人可以直接投資或通知投資基金進行投資,但投資必須是新的創業性股本,並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創業投資信託法》,對符合該法要求的所謂「創業投資信託」實行全面稅負豁免與優惠,如個人投資者股利收入稅的豁免、資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資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稅負上的特別優惠等。

從各國稅收優惠來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優惠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很少採用間接稅優惠;(2)優惠的多為創業投資企業,而對創業經營企業採取的優惠政策不多;(3)優惠的方式為減免稅等實質性優惠方式,這是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回報形式有關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固定資產等財產,因而加速折舊、稅前列支等優惠方式大多不適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場」

「股票二板市場」以發行創業企業的股票為主,而且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證券市場,只要創業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在這種市場上發行股票。「二板市場」的建立,使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成為可能,也為創業投資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國「股票二板市場(NASDAQ)」已成為僅次於紐約證券交易市場的第二大證券市場。據統計, 1970年在美國3000萬持股人當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場」股票或期權的。這種情況對處於創業初期的高技術企業籌集資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國於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後至20世紀末約有350個高技術企業在「二板市場」發行了約10億英鎊的股票。(3)日本政府於1983年分別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場」,只要資產達85萬美元以上、稅前利潤率達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於1996年的韓國「二板市場(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計募集了近40億美元的資金。

(五)政府幹預和法律保護

為了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各國政府和地區相繼制訂了一系列新技術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成立獨立的主管部門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這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如韓國政府1986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截至2001年,韓國已有145家創業投資公司,掌握資本近60億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創業投資產業狀況(以台灣地區為例)

自1983年台灣引進創業投資以來,台灣的創業投資公司已核准設立近200家,累計投入的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300億元。由於台灣特有的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加上當局積極發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以及逐步健全與活躍的資本市場,使得台灣創業投資的活躍程度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逐漸成為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以色列、德國、瑞典、法國及中國大陸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學習的典範。但出於對創業投資業與其他投資行業之間租稅公平的考慮,台灣於2000年取消了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業的持續擴張和科技產業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直接的影響(其中亦有全球經濟景氣因素的影響)。

(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前後台灣創業投資產業狀況的簡單比較

截至2000年底,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累計達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80.76億元,累計投資案件數為6343件,累計投資高科技資金更高達新台幣1255.09億元。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長,在這兩年之中,其資本額從1997年的新台幣426.31億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幣729.32億元,1999年更是一舉沖破千億台幣大關。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2000年實收資本額(指全部創業投資公司)的增加從1999年的304.93億元減至246.51億元,增長率降低了近20個百分點。1998年和1999年的新設公司資本額為225.1億元和231.3億元,但2000年新設的31家創投公司(基金)的資本額僅為135.9億元,增幅明顯變小。

在1995年前台灣創業投資公司都是以個位數成長,自1984年台灣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設立到1995年止,在長達12年的時間之中,累計設立34家;但自1996年開始,台灣創業投資可業可謂進入高成長期,從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這四年之間,累計新設創業投資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設創業投資公司31家,較1999年少了15家,與1999年底取消台灣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優惠有著極大的關系。

(二)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對台灣創投產業的影響

由於投資抵減優惠的取消,過去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的個人與產業將大幅減少其對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同時,由於直接投資新興的戰略性產業依然可以適用投資抵減,因此產生資金的排擠效應,直接影響個人及法人股東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意願。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產業界的法人機構及個人(兩者合計超過80%),此一資金來源將告萎縮。而一般金融、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產業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資創業投資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許可,而無法彌補產業界及個人投資資金的流失。因此,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將因資金來源的逐漸匾乏面臨愈來愈嚴重的經營困境。

投資抵減政策取消後,政府對創業投資事業設立所施行的特許制亦將同時終止,這意味著將徹底消除創業投資公司與一般性投資公司的區別,創業投資公司的融資優勢和便利將盪然無存,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將更加困難。創業投資公司因資金來源匾乏而導致萎縮,則台灣早期科技產業的資金募集將陷入窘境,進而危及台灣的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經濟成長。

三、我國現行的相關產業優惠政策

1987年前後,我國的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1991年,國務院首批批准了26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批准了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立,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同時也使高新技術的相關領域、產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許多地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成為該地區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高成長性,創業投資一般將其作為主要的資金投向,在目前我國還尚未將創業投資作為一個獨立行業對待(表現在工商注冊及稅收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下,一般將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的科技產業政策視同創業投資的產業政策。我國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及科技進步陸續出台了一些財稅優惠政策,雖然實際效果並不盡人意。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關稅。現行政策規定,對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關稅。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1)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2)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3)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二)財務優惠政策

1.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實驗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5.企業可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飛機製造企業等,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

四、我國現行政策扶持和優惠的作用明顯有限

(一)關於R&D費用的扣除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允許企業R&D費用按150%在稅前扣除,但該措施的優惠范圍明顯偏窄。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因而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不公平。而且,對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來說,優惠也只限於R&D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贏利企業,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R&D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但在當前虧損企業、微利企業比較普遍的情況下,這項鼓勵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措施的作用縮水不少。而且以贏利水平作為優惠條件,也不太合理,因為當前企業的盈虧情況,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當前贏利水平是以前經營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響今後贏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對非贏利企業的稅收歧視政策可能會人為造成或加劇「虧損——不能享受優惠——缺乏科技投入——進一步虧損」的惡性循環。

(二)關於加速折舊我國現行政策規定:(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2)進行中間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折舊30%——50%;(3)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定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這些措施,從優惠力度和優惠范圍看都相當有限,且主要的並不是直接針對技術進步方面的設備。

(三)關於科技成果轉讓我國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且從1999年7月1日起,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此而言,現行的優惠措施是不夠的,不僅涉及范圍窄(僅限於職務成果),而且優惠也僅限於延遲納稅,其股權實際轉化為現金收入時仍需照常納稅。正因為如此,它將阻礙這種「科技股」資本的正常流通,因為如果不轉讓,則仍不納稅,從而產生「資本鎖住」效應。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不利於調動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積極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人員的優惠范圍較窄,如對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等就不在優惠之列,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現行規定中房補也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如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才來自全國各地,從業人員眾多,住房問題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住房上無力統一租賃,而是發放房屋補貼由個人自行解決。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住房補貼能否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或按多少標准扣除,在實際執行時一般要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極大地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人員的稅收負擔。

(五)關於雙重征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規定,合夥企業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為33%。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修訂)規定,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兩項合計,合夥企業投資者實際繳納稅率高達 46.4%。不但如此,合夥企業投資者還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1997)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五、確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和控制風險。在培育和建立創業投資體系的初始階段,政府能否採取積極的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選取恰當的方式予以管理,將直接影響這一重大改革舉措的發展進程。2000年台灣地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產業迅速滑坡的景況便是一非常確鑿的佐證。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具體做法應為:

(一)加速建設「創業板市場」並盡快推出,開辟創業資本的撤出渠道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的創業資本已看好中國市場,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登陸中國或准備參與中國創業企業的投資活動,它們對資本撤出的市場條件和政策的穩定性有著強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於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明顯加速了參與科技競爭的步伐,連印度這樣的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也已在計算機軟體產業水平上大大領先於我國。按照一般規律,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不僅取決於其教育、科技的基礎投入強度,還取決於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比重和效率,而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金融支持體系,因為任何創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產業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資本或資金界限才能實現。我們近年來推動創業投資體系和創業板市場建設,其目的就是彌補中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經浪費了許多寶貴的發展時間,現在在創業板市場推出問題上,我們如果再躊躇不決,貽誤時機,又會在將來留下某種遺憾。

(二)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應加緊制定出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等,使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盲目性,降低風險,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北京地區作為國內最早的創業投資發祥地,應盡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以規范和促進創業投資活動。其內容包括:創業投資公司的審批程序、經營范圍、運作規范、法律責任、監管措施;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式、發起人資格、基金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獎金稅等實行優惠,使創業投資者可以享受到較高的收益;在3——5年內,市政府可以劃出專項資金,對經認定、投資於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給予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公司依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應繳納的地方稅實行減免等。

(三)出台並明確創業投資的行業優惠政策,實現真正的傾斜和扶持

1.稅收優惠政策。培育創業投資主體,事關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的健康發展。為促進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應給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創業投資公司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參與創業投資的個人、企業或其他機構,該項資本利得免徵所得稅;對創業投資公司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只徵收印花稅,免徵其他稅;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證券或技術成果,該項交易額可從其稅基中扣除,只繳納印花稅,等等。

2.投融資政策。創業投資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政府應提供一定的投融資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我國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政府,可以出資參股創業投資公司或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對各地政府部門掌握的處於周轉使用狀態的科技經費進行存量調整,使之成為規范的創業資本的構成部分;財政收入狀況良好的地方政府,可採取一定的方式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中央政府可通過政策性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對成長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國際市場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外債指標特批待遇;對各類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放鬆限制,同樣允許其拿出少量資金參與創業投資活動,等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實行開放政策,促進國際化發展歐美及其他國家的創業投資在幾十年的歷史中積累了豐厚的經驗,有許多做法可供借鑒。巨大的國際游資和廣闊的企業交易渠道,也可能為我所用。應當加強創業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外部資源,提高北京創業投資業的管理水平,推動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同時,吸引國外創業投資資金,可能成為新的歷史時期引進外資的重要方式。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開展經常的國際交流活動;鼓勵組建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中介機構;鼓勵建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允許建立外資創業投資公司、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和中介機構,在現行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年9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稅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內容。中國加入WTO在給我們提出很多挑戰的同時,未嘗不是一種歷史機遇和發展契機。

(五)允許多種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活動,提供嘗試和探索的寬松環境各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歸結起來大體上可分作三類,即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基金制。而我國現有的200多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還比較單一,基本上以公司制為主。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麼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都難以解決高運營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勵機制等三個基本問題。所以,美國目前80%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均採取了將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完美結合的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日本通過10年的探索,也開始推廣有限合夥制,即所謂「投資組合」。德國也在1997年前後出台了有關有限合夥制的法律。台灣地區則乾脆將此類活動統稱為「創業投資事業」,無論是公司制、合夥制,還是基金制,均同樣享有創業投資優惠政策,其目前稱為公司的近200家創業投資企業,主要的運作實則採用了基金模式。基於目前的創業投資發展態勢,斷言中國未來創業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似乎為時尚早,但作為政府卻應該盡早創造環境,允許並提供嘗試的可能空間。如現行《合夥企業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產的初級階段,只允許自然人之間的組合,而且不具有投資職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六)創業投資需要政府的參與和支持,關鍵在於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正處於起步階段,人們對創業投資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方面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動力和熱情不足,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中經濟實力類似美國富裕家庭和個人的仍然是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受各種各樣的限制,參與創業投資的力度還很不夠。這種現狀決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參與創業投資領域,提供創業資本。但是,從成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以得出,目前這種政府主辦創業投資、將政府資金作為創業資本主要來源的做法卻是不可取的。最終應該確立「政府資金有限度地參與創業投資,而又不幹涉創業投資企業的自主運營」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當類似有限合夥人(但不是唯一合夥人)的角色,體現出資次要,以扶持、引導和示範為主的宗旨,由官辦官營向民辦民營過渡,最大限度地啟動民間資本。

(七)盡快解決我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雙重納稅問題當今世界各國征稅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的原則,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才作為納稅主體,繳納所得稅;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由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法律上承認合夥制(包括有限合夥制)的國家和地區,合夥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承擔企業所得稅。而長期以來,我國征稅堅持市場主體資格的原則,即稅收體制實行企業所得稅而不是法人所得稅。由於受到「市場主體」思維定式的束縛,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立法及相關配套的稅收法律,為合夥企業投資者在法律上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要承擔雙重納稅義務的「中國特色」形式。這使得很多投資者對合夥企業這種新型組織形式望而生畏。

6.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投資項目分別有什麼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投資項目主要有穩健理財、靈活存取、精選基金、優選產品等四大類。

(1)穩健理財類

屬於定期理財類,包括和盈滾滾添利60、和盈滾滾添利90、穩盈30天、智慧滾滾添利,各自的盈利大約為4.30%、4.28%、3.95%、4.31%。

優點是風險低,缺點是收益少。

(2)靈活存取類。

主要有:和盈步步添利、智能日添利、平安盈南方天天利、天天成長B款、平安盈諾安天天寶。對應的收益大約是4.15%、2.95%、2.90%、3.85%、3.85%。

優點是風險低,缺點是收益少。

(3)精選基金類。

主要有:平安大華短債A類、金鷹添瑞中短債C、嘉實超短債、萬家瑞盈C。

屬於中底風險產品。

(4)優選產品類。

主要有:智能日添利、和盈滾滾添利60天、和盈滾滾添利30天、天天成長A款。

屬於中底風險。

(6)國家保險投資計劃擴展閱讀

作為中國金融保險業中第一家引入外資的企業,中國平安擁有完善的治理架構,國際化、專業化的管理團隊。公司一直遵循對股東、客戶、員工、社會和合作夥伴負責的企業使命和治理原則,在一致的戰略、統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礎上,確保集團整體朝著共同的目標發展。

通過建立完備的職能體系,清晰的發展戰略,領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對等的信息披露制度,積極、熱情、高效的投資者關系服務理念,為中國平安持續穩定的發展提供保障。

中國平安秉承「專業創造價值」的文化理念,在為股東、員工、客戶創造價值的同時,積極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追求與各利益相關方的合作雙贏。

2018年是中國平安成立30周年,公司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和「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號召,全面啟動總投入100億元的「三村建設工程」, 面向「村官、村醫、村教」實施產業扶貧、健康扶貧、教育扶貧三大精準脫貧計劃。

面向未來,中國平安在確保金融主業穩健增長的基礎上,將繼續貫徹『穩定增長、優化結構、防範風險、布局未來』的16字經營方針,堅持既定的『金融+生態』戰略,全方位提升公司的數據化智慧經營水平,向深水區、無人區深度轉型,持續為客戶、股東、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

7. 國家對保險行業有哪些扶持措施

1,政策性引導,。

2,法律保障。

3,部分資金扶持。

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等。

(7)國家保險投資計劃擴展閱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保監會主要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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