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募集方式
公募,是通過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的;
私募,是通過非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的。法律嚴格規定,私募是不能公開宣傳來募集資金的,像我們經常在外看到那些滿大街張貼的宣傳產品的海報,都是違規的行為。
2、募集對象及門檻
公募,募集對象為廣大社會公眾,無人數限制,也無投資門檻。
私募,募集對象為少數的合格投資者,擁有300萬金融資產證明或最近三年50萬以上收入證明,而且每隻基金都有人數上限,個人投資門檻在100萬以上的。
3、產品規模
公募,產品規模通常為幾億元,甚至百億級的,規模是較大的。
私募,相對公募來說就小的多,一般為幾千萬,或十幾億,但操作就更為靈活。
4、信息披露
公募,關於投資的標的,投資組合,產品凈值等都要求進行嚴格的披露。
私募,對以上這些無明確的要求,只對購買該產品的投資者進行適當的凈值披露,保密性就比較強。
5、投資限制
公募,無論是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都有較為嚴格的限制;
私募,投資方面相對來說就比較的靈活,可空倉也可滿倉,且可參與股票、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多種金融品種的投資。
6、追求目標
公募,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費」維持運作,旱澇保收。規模夠大,基金經理就很難賺錢,和投資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私募,基金經理主要是靠「業績提成」生存,與投資者共進退。投資者吃上飯了,管理人才能有粥喝。
(1)與公募基金的投資范圍相比擴展閱讀:
一、概念
1、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
2、私募基金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二、基金的分類知識
1、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期貨投資基金(標的為期貨合約)、貨幣投資基金(標的為外匯)、黃金投資基金(標的為黃金)、FOF
2、私募fund of fund(基金投資基金,標的為PE與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產投資基金,標的為房地產),TOT trust of trust(信託投資基金,標的為信託產品),對沖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標的為套利空間),以上這么多基金形態,很多都是西方國家有,在中國只有此類概念而並無實體(私募由於不受政策限制,投資標的靈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國所謂的基金准確應該叫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大成、華夏、嘉實、交銀施羅德等,這些公募基金受證監會嚴格監管,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有嚴格限制,它們大多管理數百億以上資金。
3、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4、中國的私募按投資標的分主要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赤子之心、武當資產、中鑫私募聯盟、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如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實、華夏等基金公司是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股票或債券,不能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不能投資房地產,不能投資有風險企業,而私募基金可以
❷ 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哪些優勢
陽光私募基金是追求絕對收益的產品,可以滿足大額投資者追求高收益的理財需求。此外,陽光私募基金由於沒有60%投資倉位的限制,在投資中更具靈活性,市場行情好可以滿倉操作,市場不好可以清倉,可以有效的規避A股市場一直難以克服的暴漲暴跌系統性風險。
具體說來,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有五大優勢:首先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的要求低得多,投資更具隱蔽性、專業技巧性、收益回報通常較高。其次,私募資金的激勵機制更強,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心較強。再次,私募基金能為客戶量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滿足客戶的特殊投資要求。第四,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資金贖回壓力小。最後,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簡單、操作靈活,投資決策的自由度高。
在2008年的大熊市裡,在滬深300指數大幅下跌了65.95%情況下,所有的公募基金都是負收益,普遍都在30%左右的凈值跌幅,但陽光私募基金中仍有取得正收益的,比如金中和的鄧繼軍,其管理的金中和西鼎以20.02%的年收益率問鼎投資冠軍。可見陽光私募基金在規避風險上也是獨一無二的;在2009年的小牛市中,陽光私募新價值2號基金經理羅偉廣以192.57%的年度累計收益率,更是將指數和最牛基金經理王亞偉遠遠甩在了後面。
❸ 相對於公募基金,私募有什麼優勢
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私募基金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必須以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與基金是一個唇齒相依、榮辱與共的利益共同體,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解決了公募基金與生俱來的經理人利益約束弱化、激勵機制不夠等弊端。
❹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
❺ 什麼是公募公募有那些優缺點
你好,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基金可以分為公開募集基金和非公開募集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募基金在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下,在投資范圍、投資策略、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管理等方面有著嚴格的行業規范。本系列文章所述「基金」,除特別說明外,均指公募基金。
答:與其他主流的理財產品相比,公募基金有著自身突出的優勢,是更適合普通投資者的普惠金融工具,能夠以更低門檻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首先,公募基金受到嚴格的監管,客戶資金由第三方託管,安全性高。
其次,公募基金透明度高,產品凈值每日更新,基金季報、半年報與年報等定期報告也會充分披露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三,參與門檻低,公募基金起購門檻低,與銀行理財產品或者私募基金相比,可以給予個人投資者更多參與機會。
第四,產品流動性強,開放式公募基金大部分時間都開放申購贖回,能夠較好地保障資產的流動性。
第五,可選產品豐富,公募基金產品投資資產類型與產品類型多樣,針對不同風險偏好與資產偏好的投資者都能提供有效的產品解決方案。
❻ 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對比
❼ 與公募基金相比,陽光私募基金有哪些優勢
陽光私募基金是追求絕對收益的產品,可以滿足大額投資者追求高收益的理財需求。此外,陽光私募基金由於沒有60%投資倉位的限制,在投資中更具靈活性,市場行情好可以滿倉操作,市場不好可以清倉,可以有效的規避A股市場一直難以克服的暴漲暴跌系統性風險。
具體說來,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有五大優勢:首先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的要求低得多,投資更具隱蔽性、專業技巧性、收益回報通常較高。其次,私募資金的激勵機制更強,與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故基金管理人的敬業心較強。再次,私募基金能為客戶量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滿足客戶的特殊投資要求。第四,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資金贖回壓力小。最後,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簡單、操作靈活,投資決策的自由度高。
在2008年的大熊市裡,在滬深300指數大幅下跌了65.95%情況下,所有的公募基金都是負收益,普遍都在30%左右的凈值跌幅,但陽光私募基金中仍有取得正收益的,比如金中和的鄧繼軍,其管理的金中和西鼎以20.02%的年收益率問鼎投資冠軍。可見陽光私募基金在規避風險上也是獨一無二的;在2009年的小牛市中,陽光私募新價值2號基金經理羅偉廣以192.57%的年度累計收益率,更是將指數和最牛基金經理王亞偉遠遠甩在了後面。資料來源:廣東理財研究會壹私募網
❽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在稅收上有哪些不同點
公募有明確的國家稅收標准,有比較規范的管理,而私募,因為法律形式多樣,避稅甚至逃稅手段多樣,難以監管。
你應該是想知道公募和私募的區別吧??
第一、從法律上
公募有較為健全的法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監會的各項管理辦法,而私募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目前藉助的是《合夥企業法》(為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做准備,目前該法尚未實施)、《信託法》(信託為私募提供了一個合法途徑,這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這是契約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據)。
最初在制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時,沒能把私募基金作為調整對象,這是個遺憾。對於私募基金,盡管其投資靈活,不宜過細監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資格應該是有的,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基金公司設立時應有最低資金限制,應該提取風險准備金。此外,投資人的門檻也應限制,我國一向視穩定為大局,如果投資人不夠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資在風險大的基金品種上,造成的不穩定可想而知。可以參考國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資金信託的法律,設最低門檻,並限制投資占家庭資產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資者。
第二、從監管上
公募由證監會監管。證監會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現場考察,證監會考察的范圍,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員、基金從設立、銷售到投資等。而私募,目前並無監管,私募基金公司,對於證監會來說,只是作為普通的機構投資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資者的監管,只要想逃避這個監管,就有辦法。私募的靈活是最大的優勢,但是,適當的監管必須的,任何靈活,如果造成了擾亂市場、操縱股價,那就是違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監管之外,還實行行業自律,證券業協會有會員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按需要提供培訓,以提高管理和投資水平,增進法律理解。總之,公募有自己的組織,而私募則沒有。
公募要求強制信息披露,私募則是基金公司與投資人協議披露。披露內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項都由協議約定,私募並沒有強制披露義務。
公募要求資金託管,必須將資金交與第三方(銀行)託管,而私募除信託方式外,並無資金託管,這也導致私募風險較大。
第三、從投資限制上
公募有嚴格的投資限制,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資一家上市證券的比例上,甚至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對同一證券,不得在當天一個買入,一個賣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資品種上,不限於國內證券,還可能涉及期貨、黃金、外匯以及國外的證券、期貨等,比公募廣泛的多,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即使是在國內證券的操作上,亦無公募基金所要求的嚴格限制,也難以監管。比如,目前最為規范的信託方式,信託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則可能一個計劃賣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計劃買入該股票,如果資金量足夠大的話,則導致操縱股價。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不是在基金公司賬戶名下,則投資佔一個股票的比例,難以監管,也可能造成操縱股價。
第四、從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在《證券法》上規定了證券公開發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如果把私募理解為投資人累計不超過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對象募集,那麼,資金信託的法律修改,則與此矛盾,以前是一個資金信託計劃的投資人限制在200人之內,現在對機構的數量已經不再限制。當然這是鼓勵成熟投資者,是管理上的進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並無嚴格界限。私募有一點確定的是,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否則就構成了公開募集。
第五、從稅收上
公募有明確的國家稅收標准,有比較規范的管理,而私募,因為法律形式多樣,避稅甚至逃稅手段多樣,難以監管。
第六、基金的業績報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即使這樣,也已經賺的缽滿瓢滿了。)私募基金則必然收取業績報酬,大多不收管理費,有些預收管理費後,再從業績報酬中扣除。對公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是用來排名的,而對私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則是實實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資人收益
因為私募的操作靈活,收益可能會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時候,私募的操作靈活的優越性比較明顯。但是,在行情好的情況下,兩者相差並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經有很多3字頭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業績報酬後,投資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會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況下,還收取業績報酬,則對投資人不合理。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投資人可與基金公司約定,投資收益率小於等於股指增長率時,基金公司不收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
第八、基金公司的規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規模目前已經達到萬億,蔚為壯觀。但是,說到基金公司的規模和規范管理,目前情況下,公募因為法律法規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較規范,重視風險控制,投資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備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從公募出來的明星基金經理,這靠的是個人品牌,尚未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管理公司,這是私募以後做大做強需要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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