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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投資債券違約

發布時間:2021-03-16 06:22:32

『壹』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貳』 投資的項目基金逾期怎麼維權

私募基金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斷鏈,出現問題後,刑事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聯合起來維權,爭取與相關負責人達成還款計劃,再依據此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樣有利於事情的盡快解決。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違約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

通過公安機關對幾個基金跑路案件的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如果基金公司僅僅是編造了一個虛假項目,那麼其他真實項目的投資盈利,可能會填補相應的利息,但是虛假的項目多了,造成的資金缺口會比較大,填補起來就存在困難,加上經濟形勢不好,問題就會很容易發生。

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相關基金負責人交待,他們當初做項目的時候,都是真的項目、好的項目,由於利息較高、好項目比較難找,投資盈利短時間內又無法實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他們不得不編造一些假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用這些投資款再支付前期的相應利息。

當相關基金負責人發展到這個程度,那麼他們就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們已經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歸路,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實存在的項目,而且相關的投資款也確實投在了這些項目上,並沒有進行挪用,只是由於經濟形勢不好,導致投資盈利困難,造成了無法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他們是不構成犯罪。

『叄』 什麼是超日債違約

首先,從寬松的違約標准來看,現在就說超日債違約還為時尚早。按照嚴格的違約標准,之前的山東海龍、江西賽維和新中基等都屬於違約了。目前來看,違約概率確實不低。

和之前的中誠信託30億礦業項目類似,有些專業人士總是喊著違約不發生、市場定價扭曲的思想,為違約喝彩,認為市場應該經歷違約才能讓市場健康發展。而不少老百姓,可能會感性的認為一旦這個債券違約,會出現市場崩塌的局面。

實際上,我認為超日太陽,只是一個普通的公司而已,超日債只是20萬億規模的債券市場里的一隻規模10個億的債券而已,不必大驚小怪。中國的債券市場,死了超日,也照常營業。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另外一方面,超日債違約,確實會產生較大的影響。短期的,會對其他目前財報虧損、評級較低的債券造成較大的沖擊(今天許多債券跌幅2%以上),而更長期的和廣泛的,未來債券發行的利率分化區間會更大:原來大家資產好的和差一點的,發行利率區間可能在5%-8%,這個事情一出,以後發債得5%-10%了,甚至那些質地相對較差的公司,中短期就不要指望發債來融資了——市場從來就是在過度反應和反應不足之間來回震盪的。另外,還會對債券監管、債券評級公司等相關環節的工作造成一定沖擊的:短期之內只能更嚴格。 所以,說大了,這個事情,其實會對債券市場的發展進程造成一定的沖擊,比如近幾年推出的私募債,如果沒有這個事情,可能發展速度每年30%的增幅,但是這個事情一出,要麼發行利率上升,要麼發債後市場的購買熱情下降。這些影響純屬猜測,有錯誤、偏離的勿噴。

有的人可能會說:完了,這個超日敢違約,那其他的虧損的、基本面較差的公司不也要違約了嗎? 我們假想一個場景:張先生因為做生意虧了,沒足夠的錢還從親戚借的8980元利息,只是從口袋裡掏出鄒巴巴的400元給了親戚,然後對外宣布目前暫時無力償還剩餘的利息了。鄰里之間普遍認為這基本宣告張先生就要破產了,已經無力回天了。 然後隔壁的王先生,去年做生意也虧損了,聽說了這個事情之後,也馬上對我宣布:既然張先生不要臉了,我也不要臉了,反正我也不是縣里第一個不要臉的!反正他第一個刺激你們的底線了,我宣布了也你們也會理解和包容的,對吧?
人類的本性一般不是這樣的。當一個公司對公開發行的債務宣布無力償還的時候,我更多的願意理解為這個公司確實是有心無力,否則他不會這么做,因為當他這么做的時候,基本宣告了這個企業的死去。而其他的公司,我想天性里都是要臉的,一個人對自己的臉面的珍視和其他人對自己的臉面的珍視,應該是相互獨立的事件。 但是,外界老百姓肯定不這么看:哇,超日要完蛋了,只要開了個頭,還會有第二個超日、第三個超日。。。 我還是認為,目前的「超日」候選人中,是否會有第二個、第三個脫穎而出,現在的超日未來真的要違約是兩個相對獨立的事情,雖然也有點相關性。這種相關性主要在於類似地方政府這種角色,一看到上海違約了,好了我這個地方出一個就不是第一個了,注意力也不在我這邊了,那就出吧。但是,那些可能違約的公司的大股東,我認為多數情況下,可能還是不太願意讓自己的孩子就這么死去。是否讓他死,是綜合考慮經濟利益和社會效應的結果,而不是主要看自己是否是第一個。

債券的「不違約」、信託的「剛性兌付」, 總是被指責,但是我認為現狀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覺得不要歸咎於老百姓心態不成熟的,最根本的原因我認為在於中國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正因為太多的人有被騙的經歷,有被訛詐的經歷,所以才導致我們對許多陌生和復雜的事情,第一反應是防禦安全。在一個連老人摔倒都不敢攙扶的國度,我們去懷疑許多事情是可以理解的,怪只能怪那些缺乏誠信的人對誠信體系的破。所以,你會發現我們對於金融產品、對於其他許多事情,只會簡單的分為是或不是、可靠或不可靠兩個維度。打個比方,在美國,金融機構的可信賴程度是從0-10分為十個級別。一個老百姓遇到一個陌生的金融機構或產品的時候,可能不會輕易下結論,初始的會初略的給個中間評級,後續再根據接觸的情況,上調和下調評級。他們的評價體系裡,可能比較少的隊這個機構的運營者道德層面的判斷,更多是對他專業能力的判斷。但是,我們國內是不一樣的。我們聽說了貨幣基金,先想到的是這個東西是不是騙人的,這個東西是不是可靠的;聽說了P2P,也在想可靠否,是不是騙人的。 所以,我們是兩個維度的信用:有何沒有。非常簡單。 說到這回這個超日債上,就有說法說超日債的老闆之前已經將公司的許多資產轉移至國外了——我也這么想的,我也猜測他很可能會那麼做。
或許,這個社會怎麼樣,和我們關系不大。我關心的是,我們怎麼更好的保護自己。就像開開頭我說的,超日債只是一個債券而已。我們的生活和投資還得繼續。那麼,類似超日債這樣不靠譜的債券,我們該怎麼規避?

我們先看看改公司的十大股東構成:倪開祿、倪娜、。。。。佔50%以上股份的前十大股東幾乎全部是個人,而且多數都是親戚。這樣的股東構成,本來就說明這個公司治理是有很大潛在風險的。把錢借給這樣的公司,似乎有較大的民間借貸的成分。個人色彩很濃的公司,背後沒有依靠的大樹,成為第一隻違約的債券的可能性,客觀上就要比像山東海龍這樣的國企的債券要大很多。所以,老爹是誰是很重要的。有一個靠譜的老爹,即使自己不行了,老爹也可能出來幫助自己收拾殘局。

如果真的要違約,那麼監管當局、交易所、債券評級公司鵬元、債券承銷商中信建投、天健審計事務所或許都要或多少承擔一些責任。超日債民們最大的質疑就是為什麼發債後馬上業績大變臉,出現巨虧。原本沒什麼責任的地方政府,往往在類似事情上也會參和進來,好像是因為「面子」問題,總希望協調各方來解決,他們不希望第一列發生在自己的地盤上了。
從首次發行募集來看,只有2.5億是網上發行的,所以個人投資者最多可能認購了2.5億。但是後來的交易中籌碼怎麼變化就不知道了。
最理想的結果,應該是:如果這個公司該死就去死——不了解這個行業,只能假設。其次,在債券發行過程中,如果有弄虛造假的機構或個人,應該承擔他們應有的法律責任。

另外,讓暴風雨來的更猛烈些吧。如果超日最終違約了,那麼低等級債券還有一輪暴跌。

但市場情緒的失控,就是貪婪而富有遠見者的機會。

『肆』 哪些投資人不能買中基協備案的私募產品,條款出自哪裡

私募產品只有合格投資者可以買,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是:
一、合格投資者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二、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以下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基金在投資運作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1-4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1-14》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得變相保底保收益,不得違反相關杠桿比例要求,嚴格履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伍』 有朋友推薦我買證券投資類的私募基金,我都沒有買過不知道能不能買這種

關於證券投資類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受中國主管部門監管,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簡單理解就是,證券投資類的私募基金(陽光私募)是與公募基金相對應的,運作透明化、規范化的私募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債券、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券監會規定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在實際運作中,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主要集中在股票、期貨和債券等品種。

國內陽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已歷經16年成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0月末,在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簡稱「私募」)已達8868家,其管理的基金規模達3.68萬億元,較2019年增長50.2%。

中國基金業的發展,始於1998年,國泰和南方兩家基金管理公司各自設立一隻封閉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開元。

中國陽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發展,則始於6年後。2004年2月,深圳市赤子之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創始人趙丹陽,與深國投合作發起中國第一隻陽光私募基金「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自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開始以開放式信託產品的形式,走向部分公開化、規范化,其業績可在信託公司進行查詢,這也是「陽光」一詞的由來。

如果說,公募基金讓中國投資產業進入了批量生產時代,那麼,私募基金則帶動了投資業步入個人定製時代。

伴隨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居民積累了大量財富,涌現出了一批高凈值群體。瑞信研究院推測,從2016年至2021年,全球財富總數將以每年5.5%的速度增長,於2021年增至334萬億美元。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財富增長將佔到全球財富增長的1/3,這其中一半增長又來自中國。預計到2021年,中國的高凈值群體人數將超過德國與法國,列世界第四,屆時全球超高凈值人群將有39%來自中國。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恰屬於這一群體——需要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屬於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對於這些財富管理市場的高端客戶,在產品設計、投資理念、風險控制等方面更為多樣化的私募,能夠提供更為個性化的資產配置選擇。

策略多元化:股票多頭、混合類產品佔七成

私募的立身之本,在於業績;而業績表現的差異,在於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策略是否適配市場環境,以及是否清晰正確地執行自身投資邏輯。

私募基金規模增長與業績背離的原因在於,2018年私募市場迎來了最強監管時代。

其背景是,隨著私募管理人數量的增多,行業頻現「空殼」、「嵌套」、「違約」等亂象,市場發展良莠不齊,亟需嚴監管。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旨在加強私募「登記備案管理」,注銷清理無效空殼。此後,中基協陸續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自律新政、《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等多部自律規則,同時還對基金業協會AMBERS(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系統進行了多次更新和修改,旨在逐步規范存量私募管理人、清理異常經營的私募機構。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頒布,限制多層嵌套行為,更推動私募基金回歸主動管理本源。

對於私募基金而言,資管新規意義重大。私募基金被納入資管「大家庭」,獲得與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同台競技的機會,在大資管統一監管新時代到來的同時,私募基金行業也迎來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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